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1]

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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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常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事合同关系。随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和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人们对《合同法》调整的债权和《物权法》调整的物权比较容易区别。但对具体的民事合同中的物权与债权则难以区分。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按照德国学者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

2、立于债权合同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合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      一、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合同是典型债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

3、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4、债权具有相容性,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般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依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之原则,债权具有任

4、意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

5、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

6、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排他

7、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届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物权,不具有期限性。     11、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

8、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和物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两者的联系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介。但在具体的民事合同领域中,债权则表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物权则表现为随债权设定的程式由一个民事主体移转到另一个民事主体,亦即在民事合同中的债权与物权之间所具有的牵连性。该牵连性赋予了该物权具有别于物权法中物权明朗的特性。关于物权行为通说认为,物权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为目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而成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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