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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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与发展]文章编号:1003-6636(2009)01-0088-05;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宅基地3使用权流转问题袁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性与农村住房所有权可转让性、农村宅基地物权与政府公权的矛盾。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缺失严重制约经济结构转型。实行农村宅基地立法理念转变,制定农地分区法,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是化解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的现实选择。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城乡统筹发展;制度创新CirculationofRuralHomesteadServ

2、itudeagainsttheBackgroundofBalancingRuralandUrbanDevelopmentYUANCheng(SchoolofEconomics,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Wuhan,Hubei430073,China)Abstract:Inthecurrentcirculationofruralhomesteadservitude,therearesuchcontradictionsbetweentheuntransferabilityofhomesteadservitudeandthetransferabili

3、tyofhousingownership,andbetweenpropertyrightsofruralhomesteadandgovernmentrights.Theinstitutionaldeficiencyseverelyhinderseconomicrestructuring.Arealisticchoiceistotransformlegislationconception,conductagriculturalzoning,andinnovaterural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Keywords:ruralhomesteadservit

4、ude;landcirculation;balancingruralandurbandevelopment;institutionalinnovation一、现行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之解析的,不予批准。”第三,关于农民宅基地权利行使,《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围绕宪法这一规定,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宅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

5、建基地的法律与政策。第一,关于宅基地性质,1998设”,《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年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界定为农村集体建设用⋯⋯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关于农民宅基地取得,《土地管理法》第地使用权,⋯⋯”。第四,关于农民宅基地流转,《物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权法》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3收稿日期:2008-09-26基

6、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变迁过程中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实证研究"(2008)。作者简介:袁铖(1967-),男,湖北京山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新制度经济学与民商法学。88一并转让。”定。依据“房地一体、地随房走”原则,在宅基地不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国能转让的情况下,农村住房流转市场是无法发展起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较宽松,乡(镇)村集体来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主要在县以下,只要符合乡(镇)村第二,农村宅基地物权与政府公权的相互矛建设规划,就可进行。如果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盾。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

7、使用权,因而空闲地,只需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只是在使用耕地时《物权法》正式以法律形式恢复了其用益物权的法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建宅基地也只是原则律地位。然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实际运行来看,其性地提出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不具备物权性质。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以特定行为人为主体,仍然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买卖而转移,还规定是一种对人权,不具备物权的对世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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