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手册案例分析与风险控制培训纪要-改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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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员工手册》案例分析与风险控制培训纪要时间:2014年5月9日地点:新闻大厦27楼法务办公室参会人员:李艳、黄诗婷培训主题:规章制度(含员工手册)是企业的“内部立法”,也是企业常用的管理工具,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企业进行劳动管理,必须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就无法进行劳动管理。本次培训主要针对企业《员工手册》的具体重要作用,如何合法有效地制定和公示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讨论,使参会员工理解和掌握员工手册及各类

2、规章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制订方法、原则、技巧和制定、公示要求,避免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和劳动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用工成本。案例: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章某是上海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零部件装配流水线上的一名操作工,2009年2月底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公司宣布停工停产,章某便休息在家。3月14日,公司电话通知章某第二天回公司调试机器,并利用现有设备和模具进行试验直至试生产。3月15日,章某回公司调试机器的时候和部门主管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擅自离开了公司。在之后的几天内,章某未在公司露面,公司与章某也未有任何的联系。4月

3、6日,公司在公告栏里张贴了公司决定给予章某除名处分的通告,理由是“员工章某由于连续旷工15天(3月15~4月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举证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有“连续矿工5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章某不服,认为公司举证的《员工手册》根本不存在,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有这份《员工手册》,自己也从来没有签收过该《员工手册》。后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不能依据没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所以撤销该除名处分决定。案例讨论:(1)《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公示程序是否

4、绝对不生效?原则上来说,没有经过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含员工手册)应该是无效的。规章制度要生效,在内容上必须是合法的,程序上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的企业员工比较少,要经过全体员工讨论。最后当然还必须要进行公示。(2)规章制度生效需要满足哪些内容上和程序上的要求?规章制度要生效在程序上的要求。首先,我认为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应更强调通过工会听取员工意见,如果没有成立工会,那么必须找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其次,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这里公示的手段也有讲究。很多用人单位公示的做法一般是三种:将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网上、在员工食

5、堂等公共场所张贴、通过内部邮件系统给员工发邮件告知。这三种方式都不错,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公司要举证已经进行过公示可能会有困难。比如,员工矢口否认曾经看到过食堂的张贴等。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采用上面三种办法公示后,最好还是把规章制度用书面文本的格式请员工签订确认,这样在法律效力上是比较管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

6、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经由民主程序和经由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示程序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程序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使劳动者知晓。公示或直接告知员工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无论哪种方式,其目的都在于让员工知晓,以便在实际劳动过程中遵守执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并务必取得能够证明已经公示或直接告知员工的证据。如让员工签收,或组织规章制度的培训、员工入职

7、考试等等。当然,关于民主程序与公示,深圳市中院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是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显然是在公示程序上出了问题,或者说未能取得能够证明已经公示或直接告知员工的证据,因此最后仲裁裁决公司不能依据没有经过公示

8、或者没有安排让员工知晓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所以撤销该除名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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