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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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市税稽罚〔2018〕4号柳州市锦禄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地址:柳州市南亚名邸22栋18-3号):我局于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日期你单位2013年12月期间取得湖南金泰隆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300133140,发票号码为01238950、01238951,金额合计155555.56元,税额合计

2、26444.44元,价税合计182000.00元。经核实你单位对公银行帐户,未发现你单位与湖南金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你单位已于2013年12月(纳税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444.44元,造成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6444.4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造成你单位2013年少缴增值税26444.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追缴。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26444.44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6444.44元。以上应缴款项为26444.44万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柳州市鱼峰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5、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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