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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稽罚〔2018〕101号南宁谦协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WHF1R):我局派员于2018年8月22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12月20日被主
2、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你公司2016年2月至6月期间,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04份,发票金额14,602,009.77元,税额2,212,256.83元,价税合计16,814,266.60元,其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金额2,497,863.25元,税额424,636.75元,价税合计2,922,500元,货物名称为AU99.99标准黄金、电子产品、玉米、农副产
3、品、一级豆油、钢材,开票单位为青岛融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虹志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正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共4页第4页你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抵扣的金额一致。2.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427940~00427964(25份)、01104920~01104944(25份)、01479046~01479070(25份),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371614~02371638(25份)、02458929~02458
4、953(25份)。发票金额:12,328,074.35元,税额:2,095,772.79元,价税合计14,423,847.14元。货物名称为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电子元件、线包、MOS、环氧板、带钢、塑料粒、电池、模具钢材、农副产品,受票方为深圳市旭朗伟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玉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易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鹏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宏茂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龙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哲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信
5、永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致。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纳税申报资料中,发现上述开具的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货物只有农副产品有购进记录,但数量和金额与购进农副产品的数量和金额明显不符,其余销售所列货物均未发现有购进记录。3.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帐号800099446100012),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1)你公司购进货款是先通过廖晴光、共4页第4页陈喜鹤、刘正东、刑玉龙等个人账户转入资金,然后再支付给销货单位青岛融创世通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正旺粮食
6、贸易有限公司,其余销货单位未见支付货款记录。(2)收取购货单位货款的只有深圳市中易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龙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当日即转入陈燕虹、桑兰英等个人账户或无业务往来企业深圳市凯华迪源科技有限公司。(3)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综上所述,你公司开具上述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或货物名称虽然一致,但数量、金额明显不符,且无真实的资金收取和支付记录,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
7、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上述开具的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二、处罚决定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纳罚款11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
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共4页第4页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