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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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稽处〔2018〕10号佛山市建越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经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8月9日对你公司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公司属失踪走逃的商贸企业,具备发票异常、申报数据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2015年6月-2016年6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2份,发票金额合计103,516,154.60元,发票税额合计17,597,745.83元,价税合计121,113,900.73元。检查人员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第6页1.有原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涉案发票抵扣情况证明材料。3.有你公司2015年-2016

3、年进销比对情况的系统截图,证实你公司2015年-2016年接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不一致。证据1、证据2和证据3证实你公司存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接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不一致等发票异常情形。4.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的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和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6月-2016年7月取得7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款,其中3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

4、凭证。5.有你公司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欠税明细截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公司通过变更法人、经营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逃避税务机关监管,逃避缴纳税款。你公司存在欠税1,928,450.81元,至今仍未缴清。证据4、证据5证明你公司存在申报数据异常情形。6.有你公司第6页银行账户(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账号:80020000007387479)、前法定代表人劳富华私人账户(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账号:6223226021900542)和陈艳翠私人账户(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账号:80010001377224160

5、)、梁伙锦私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账号:6228461460017456012)、霍满池私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账号:6228480091422995711)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你公司收到受票企业票款后,迅即将款项全数转到前法定代表人劳富华私人账户,其后又通过陈艳翠、梁伙锦、霍满池等中间人账户在短时间内转到受票企业关联账户,制造资金结算假象,实现资金回流,存在企业资金流异常情形。7.有你公司注册地址现场勘察笔录及租房合同复印件和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的业主吴建波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没有在注册地址办公、没有挂牌经营。8.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

6、局石湾税务分局开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公司已于2017年9月27日认定为非正常户。证据7和证据8证明你公司存在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9.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2015年6月-2016年6月发票领购信息、发票开具信息明细表和统计表,统计出你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02份,发票金额合计为103,516,154.60元,发票税额合计为17,597,745.83元,价税合计共121,113,900.73元。10.有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所属期2015年5月-2017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6页二、

7、处理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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