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政风建设考评办法

全省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政风建设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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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政风建设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便于对各市粮食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局”或者“市局机关”)政风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提高机关效能,创建廉洁机关,推进政风建设,按照“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廉政从政、勤于理政、阳光施政、科学执政”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风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基层测评与省局测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市局自评与组织考评、动态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第三条省粮食局授权省监察厅驻局监察室负责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处、办公室及有关处室予以配合。第四条考评项目设置及基本要求为:(1)反腐倡

2、廉。主要是惩防措施有力,反腐制度完善,从政从业廉洁,违纪案件减少。(2)效能建设。主要是管理职能转变,行政效能提高,履行职责忠实,法纪政令畅通。(3)机关作风。主要是领导作风优良,政务公开透明,执法公正合理,惠农政策落实。(4)发展环境。主要是创业环境良好,园区建设推进,管理行为规范,服务水平优良。安徽省粮食局公布第4页(共4页)(5)行业指导。主要是督导工作加强,行业状况掌握,政风考评认真,社会反响较佳。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粮食中心工作需要,省粮食局依据上款规定内容,每年制定考评项目细则,并公布施行。第五条考评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反腐倡廉、效能

3、建设和机关作风各25分,发展环境15分,行业指导10分。必要时,省粮食局可以对各项分值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民主测评占考评总分50%。其中基层单位测评占25%。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县级粮食行政机关、市局直属单位和基层(含社会)粮食企业对所在市粮食局机关政风建设的评价。省局机关有关人员测评占25%。主要是通过发放问卷测评表,掌握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各市局机关政风建设的评价。第七条民主测评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以满意度统计分值(≥93分)。其编制规则为:(一)参照省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四个等次”评分标准并取其平均值,设定民主

4、测评满意等次(以M表示)为93分,比较满意等次(以B表示)为77分,基本满意等次(以J表示)为66分。为便于统计,将不满意等次(以N表示)票数从满意等次票数扣除。(二)设定民主测评总票数为X,满意度指数为Y,总分值取3个等次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为:Y=[93×(M-N)+77×B+66×J]/X。第八条自我测评占考评总分10%。由各市局对照《全省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政风建设考评项目细则》进行自查和测评,并书面报告结果。第九条组织考核占考评总分占40%。重点是对各市局自查报告和政风建设情况进行审核,依据事实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第十条重点考核内容及扣分

5、事项为:安徽省粮食局公布第4页(共4页)(一)本市(含所属县、市、区,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情况,在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项目考核中分别占10分。责任制不落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的,据实扣分。(二)省粮食局重点工作部署落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重要信访举报案件报结情况(由省局有关处室提供,驻局监察室核定),在效能建设项目考核中占10分。逾期报送或者工作质量较差的,据实扣分。(三)本市(含所属县、市、区,下同)粮食系统发生大要案(涉及市、县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违法犯罪总额在10万元以上案件、上级督办和媒体曝光的重大事

6、件、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等)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依据情节和后果,从反腐倡廉或者相关考评项目中扣10-15分。(四)本市粮食系统发生贪污贿赂违法犯罪案件的,市局自案发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驻局监察室)书面报告有关案情的,此案可酌情少扣分或者不扣分。逾期报告或者瞒报的,每件每人分别从反腐倡廉项目中扣0.5分和0.3分(如2件3人,扣1.9分)。(五)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失察或者查办工作迟缓的,从反腐倡廉或者相关考评项目中每件扣1-2分。第十一条考评时限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问卷测评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组织考核贯穿于全

7、年。第十二条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最高分为96.5分。考评位次依据各市局总分确定,排在前6位的为“优秀单位”,7至14位的为“良好单位”,后3位的为“改进单位”。对各市局考评结果,经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第十三条考评结果与各市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对“优秀单位”,在本年度粮食工作目标考核中奖励1至3分(其中第1名奖励3安徽省粮食局公布第4页(共4页)分,2至3名奖励2分,4至6名奖励1分),同时颁发奖牌,并在全省粮食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对“改进单位”,取消其年度粮食工作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入选资格,并责成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在政风建设考评工作中

8、,发现有关市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年度“优秀单位”入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改进单位”名单。第十五条在考评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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