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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9卷第4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9,No.42012年7月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July,2012大学章程的性质与效力审视李华(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成都610068)摘要:高等教育体制和大学治理方式的改革是深刻而复杂、全面而系统的改革,决不仅仅是制定大学章程就能完成的。曲解大学章程的本质、混淆大学章程的性质、夸大大学章程的效力,是加强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
2、须克服的三种倾向。大学章程性质的内部性与效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当前大学治理方式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大学法为依据,以大学章程为基础,以行政与司法监督为保障,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关键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大学治理;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315(2012)04-0110-07加强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构建现代大学制的偏差,才能实现大学章程制定的规范化、法治化、度,已成为时代赋予中国大学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民主化。然而当前对大学章程的界定存在着严重的
3、“以大学章程为支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从而撬动认识误区。不少学者将大学章程视为大学治理的[2]整个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已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从“宪法”;认为是总纲,是基本法,是大学治理的纲[1][3]纷纭复杂的头绪中理出的改革新思路”。然而,当领性文件;是学校的办学依据,是界分大学与政府[4]制定大学章程成为当前一段时期内建构现代大学制权力的保障;并上升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与强制[5]度的首要任务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大学章程性质力,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虽然这些认识对于提的内部性与效力的有限性。正是由于
4、大学章程的内升大学章程的地位、推进大学章程的制定有一定积部特性决定着大学章程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在中极作用,但是这些认识与理解似乎存在严重的认识国特定语境中的大学治理方式改革决不仅仅是制定偏差,主要表现如下。和实施大学章程问题。只有在正确把握大学章程的(一)误读了大学章程的本质含义概念基础上准确认知大学章程的效力,从大学章程所谓章程,“是指用书面形式规定的关于一定的的有限性出发引入教育行政与司法监督,才能制定组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国家机关颁发的章出适合中国大学特色和高等教育发展基本规律的大程
5、,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政党、社会团体学章程,推动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定的章程,是规定本组织内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制度的构建。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章程,是具有组[6]2149一认识的误区:大学章程乃大学治理之“宪织规程或办事条例等性质的规定”。因此,从法”这个意义上审视,大学章程是大学这一特殊社会组要清楚认识大学章程的性质,必须对大学章程织所制定的协调管理组织内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有统一的规范的界定。只有统一认识,防止理解上而不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将
6、大收稿日期:2012-04-06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限研究”(09MSW1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李华(1973—),男,四川罗江人,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副教授。110李华大学章程的性质与效力审视学章程视为大学治理之“宪法”,企图通过制定与实行的章程来实现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这施大学章程来实现规范学校与政府间的权力分配并只是一种与社会法治进程严重不相适应的非理想愿约束政府之理想,既与大学章程之本质相违,也与中望,这只能使大学发展更加失
7、范、更加混乱,更难满国现实的管理体制相违,更与教育作为公益事业的足社会公益之需求。发展规律相违,很难实现“去行政化”的理想目标。其实,在我国现行高等教育体制框架内,高等学有学者借英国社会学家、政治学家麦基弗所言,校发展面临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和学校内部组织体“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制两大障碍。教育系统体制性障碍的存在,固然有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现有的教育法团体的法律”,认为“在国家高教行政法制体系内,大律体系本身的缺陷
8、也不容忽视。因此要解决这些体[7]119-123学章程是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其实,这制性障碍和法律体系的缺陷,必须在梳理现行教育种观点有失妥当,它实际混淆了中西文化观念中对法律规范基础上,完善与重构学校法律制度,制定统于法的理解与认识。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中的法律更一的规范的《大学法》,以规定大学的性质与法律地多体现的是源于民众的合意,是契约精神的客观表位、学校的职权和职责、学校的内部运行机制、学校现。而在目前中国民众之观念中,法律是国家意志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的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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