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21-58(合格的航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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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编号:AC-121-58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批准人:标题:合格的航材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3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营运人控制在使用和维修中涉及的航材的合法性和适航性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航空营运人除湿租以外的所有航空器。3.撤销:备用。4.说明:航空营运人在航空器的使用和维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的使用问题。使用合格的航材对保证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营运人的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合格的航材首先要是合法的航材,而航材的合法性将涉及到国内、国外多部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及

2、双边/多边适航协议等众多法规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给航空营运人造成了困难,有的还因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件可在此2005年3月15日-1-合格的航材AC-121-58方面为航空营运人帮助和指导,同时也是对航空营运人如何保证航材的合格性方面的具体要求。5.定义5.1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CCAR-21部批准的生产系统,包括:(1)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2)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3)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4)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5.2民航总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总局批准

3、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并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5.3民航总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1)指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认可的外国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2)根据CCAR-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3)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4)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2005年3月15日-2-合格的航材AC-121-58(5)航空营运人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目的的零部

4、件;(6)由民航总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零部件;(7)其他民航总局规定的情况。5.4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5.5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5.6新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5.7航材:指除航空

5、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5.8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人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6.航材的标识和文件6.1除标准件以外,民航总局批准的新件应具备如下合格证件和标2005年3月15日-3-合格的航材AC-121-58识:(1)由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2)根据CTSO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示出下列信

6、息:(Ⅰ)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Ⅱ)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号设计;(Ⅲ)序号和/或制造日期;(Ⅳ)使用的CTSO号;(3)根据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须标明件号,并以标明“PMA”的信函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Ⅰ)名称;(Ⅱ)制造厂家或其标记;(Ⅲ)件号;(Ⅳ)该部件批准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注:当有些部件较小或标注件号不实际时,可能仅在信函中注明。6.2对于民航总局认可的外国制造的新件,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或者出口适航证书(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6.3标准件和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表明

7、其符合航空2005年3月15日-4-合格的航材AC-121-58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并具有制造厂家的发货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6.4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应当具有按照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可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的维修放行证明),并且满足:(1)该部件自上一次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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