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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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开征,2006年底修订:提高税额标准、扩大纳税人范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816.95亿元,同比增长111.9%。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1988年开征,2006年底修订。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土地。设立在

2、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符合标准单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使用权未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差别定额税率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经济落后地区、发达地区,按有关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和提高税额标准。北京:“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4、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17页例题10—1税收优惠法定减免:“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

5、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

6、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征收管理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

7、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

8、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节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开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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