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解读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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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解读政策法规处2012.7试点政策预览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重点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要点(新提法,简易计税方法)第三节应税服务(应税范围)----词典第四节税率和征收率----亮点(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五节进项税的抵扣----重点第六节销售额的确定----重点(差额征税)第七节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亮点(新提法)试点政策预览第八节混合销售、兼营、兼有----亮点(新提法,混业经营、兼有)第九节有偿和无偿----亮点(新提法,非营业活动、视同提供)第十节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要点第十一节减免税----要点第十二节征收

2、管理----要点第十三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要点第一小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要内容: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第二条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第六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七条合并纳税*-p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

3、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解读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见增值税释义(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

4、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国税函【2010】第139号,其他个人,常见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业务,除此之外,混合销售,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等业务中也有涉及。试点纳税人解读(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固定业户的处理办法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

5、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解读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

6、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这一规定仍然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①符合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二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②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第一顺序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征管法69条③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

7、缴营业税。(针对试点的特殊税制安排)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例如:假设江苏营改增之后,境外一家企业a向苏州企业b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c在杭州,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应当以代理人c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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