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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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增强公司透明度,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

2、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五)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公司参股子公司;(七)持

3、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八)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1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对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

4、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第六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于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和证监局。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机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一)

5、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在其他2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第十条信息披

6、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有对信息披露执行的监督责任。(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四)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

7、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部分进行披露;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十三条公司本级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报告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专人,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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