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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学报2003年08月SHUILIXUEBAO第8期文章编号:0559-9350(2003)08-0111-06资源水价的研究12冯耀龙,王宏江(1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天津300072;2天津市水利局,天津300074)摘要:本文分析了资源水价的内涵与形成机制,认为资源水价的内涵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即:产权、有用性和稀缺性,并且资源水价是以产权所体现的价值为核,通过有用性与稀缺性修正而形成;分析了水资源产权价值确定的思路,提出了水资源有用性修正系数与稀缺性修正参数的计算方法;运用所建立的方法分析计算了天津市2000典型年的水资源有用性修正
2、系数与稀缺性修正参数。关键词:资源水价;产权;有用性;稀缺性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资源水价是水价的基本组分之一。80年代后期至今,我国不少专家学者对资源水价问题进行了广泛地探讨与研究,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但由于资源水价的研究涉及领域较广,如水文水资源学、环境科学、地理学、化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同时,还受到其他方面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因此,至今仍没[1]有形成资源水价的统一公认的理论体系与成熟完善的计算方法。本文是对作者原先研究成果的改进与深入。1资源水价的内涵与形成机制1.1资源水价的内涵分析本文认为,资源水价的内
3、涵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即:产权、有用性和稀缺性,并且资源水价应按“同质同价”的原则来确定,即不论水资源的赋存形式如何,只要具有相同的质量,则其资源水价应相同,否则,不利于水权的建立与保护以及水资源的统一管理。[2,3]产权就是财产权利。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在我国,宪法第1章第9条明确规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表明,国家对水资源拥有所有
4、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即是使用权的转让,需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也是所有权的体现。确定水资源所有权价格,其主要理论依据应是马克思的地租论。作为自然资源存在的水资源,不论被开发与否,由于其稀缺性和所有权的垄断,它便成为一种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要想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就必须付出代价,有偿使用,作为水资源的使用者向所有者缴纳的水资源费其实是地租的一种表现形式,水资源所有权所体现的价格即是水资源的绝对地租,它不受是否凝结着一般的无差别人类劳动的限制,是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体现的具体结果,它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水资
5、源的有用性可定义为水资源能够满足人类一种或多种功用的属性或性能。水资源之所以有价值,首先是因为它有用,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某些方面的功用,例如,它可用来满足人类饮用及生活用水、收稿日期:2003-04-25基金项目:天津市水利局委托科研项目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委托科研项目作者简介:冯耀龙(1969-),男,陕西宜川人,副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水文水资源与系统分析研究。111水利学报2003年08月SHUILIXUEBAO第8期农田灌溉、水力发电、工业生产、渔业养殖、旅游景观等。当然,水质不同,其功能的种类及其功效是不同的,从而所体现
6、的价值也不同,显然,高品质的水比低品质的水价值应更大。有用性所体现的价值可主要由效用价值理论解释。稀缺性指相对需要而言,可供利用的水资源不足。水资源的稀缺性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水资源的稀缺性是不同的,这样就导致水资源价值的时空差异,如在水资源丰富地区或丰水期,稀缺性不明鲜,其稀缺性体现的价值就较小;反之,则较大。1.2资源水价的形成机制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就水资源价值的形成而言,产权(或所有权)是根本,没有产权(所有权)或产权不明晰,资源的价值就无从谈起,在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有用性是基础,没有功用的东西不会有价值;稀
7、缺性是保障,有用但不表现出稀缺性的事物也无法实现其价值,例如,空气和阳光。因此,这三者共同形成水资源的价值,资源水价形成的结构如图1所示,以产权(所有权)所体现的价值C0为核,通过有用性WU与稀缺性WX修正,形成资源水价。2资源水价的分析确定2.1水资源产权价值令单位水资源的产权所体现的价值为C0(假定是针对无污染的水资源,如Ⅰ类[2,3]水)。马克思一直是把“水流”视为“土地”来解释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4~695页),他认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第851页)。他还明确指出“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
8、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第861页)。按马克思的地租论,水资源产权(所有权)所体现的价值C0就是水资源的绝对地租,因为水资源属国家所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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