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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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和《东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东府办〔2009〕132号)精神,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落实做好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

2、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变林业管理方式,健全林业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生态得改善、林业得发展”的目标,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工作原则(一)依法改革。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改革。(二)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通过“按股分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三)公平、公正、公开。在改革中要求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要充分尊重

3、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集体可根据实情,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和管理模式,实现“明晰产权、规模经营、生态补偿、按股分利”的改革效果。三、主要内容各村范围内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林改范围。(一)明晰产权,规

4、模经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过半数以上或股东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对目前我镇山林管理权属现状和历史遗留,即:上世纪80年代初全市林业“三定”时期历史问题,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1、自留山。保持稳定不变,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2、承包山(责任山)。保持稳定不变,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个别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包少占多

5、”、“包期过长(超过70年)”、“租金过低”,经股东大会半数以上或股东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完善承包合同,适当提高林地收益,对承包收益实行“按股分利”方式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让农民得实惠。3、经政府规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采取“按股分利”方式落实权益,并维持经营主体不变,不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到户。界定为生态公益林部分,依据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集体经济林地,若被开发征用的,林木青苗补偿归经营者所有,林地

6、补偿归村集体所有。4、实行政府赎买、租赁集体林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14号)中“珠江三角洲和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法定方式将自然保护区和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逐步收归国有”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政府以规划建设森林公园为目标,通过赎买的形式购买集体林地股权,逐步将属地范围内集体林地收归国有,强化森林管理。林地股权评估必须是具备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尤其一些生态比较好或集中连片的集体林地或风水林,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意,可先由镇、村(社区)集体统一

7、经营,经上级批准再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风景名胜区,增加群众休闲娱乐场所。5、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大力推广“规模经营”的模式,提倡实行集体统一承包经营,经营所得收益采取“按股分利”方式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若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被开发征用的,林木青苗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有,林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6、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对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保持稳定;对不够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7、属于我市农村集体非经济林范畴的林地,依据我市

8、农村非经济林补偿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在扣除林地养护管理成本之后,其余收益“按股分利”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04〕16号)精神,确定林地收益分配的股权数,并将林地收益纳入农村股份分配的组成部分,实行均股、均利的分配制度。(二)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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