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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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抵押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编辑。【摘要】林权抵押是实现林业这一“绿色银行”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集体林权的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林地与林木的使用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方面。通过对福建、辽宁、河北等地林权抵押的实践分析我国林权抵押存在林权登记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成本高昂、林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等制度障碍,并提出应从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培育林权中介市场、建立林权交易体系和林业保险体制方面完善我国林权抵押制度。【英文摘要】Forestryrightmortgageisagoodtooltorealizetheforestry

2、industry.Therealrightcharacterofthecollectiveforestryrightincludestheuseofwoodlandandforestandtheownershipofforest.Byanalyzingtheforestryrightmortgage’spracticeofFujian,LiaoningandHebEiprovince,thepaperpointsoutthatthereexistsystemobstacleswhicharetheincom

3、pletionoftheforestryrightregistersystem,thehighcostofforestryrightmortgageandthedifficultyaboutforestryrightmortgage’srealization.Bytheway,thepapergivesthewaystocompletetheforestryrightmortgagesystem,whicharecompletingtheforestryrightregistersystem,culturi

4、ngtheintermediarymarketofforestryright,buildingthetransactionsystemofforestryrightandforestryinsurancesystem.【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抵押;林权交易;林业保险【英文关键词】collectiveforestryright;forestryrightmortgage;transactionofforestryright;forestryinsurance【正文】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成就表明,积

5、极推进农村生产经营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国在对农民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中,通过费改税等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保护农民利益,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XX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林木是重要的环境要素,要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需要增加森林数量,

6、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集体林权的物权属性通说认为,集体林权是指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权利人享有的对森林、林地、林木的使用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有学者认为,森林作为一种资源当然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并从森林资源具有特定的立体物质形态;具有可支配性,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森林资源具有稀缺性等方面进行阐释。[1]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森林法》将森林定义为“林地及其群

7、生竹、木之总称。”在林权登记制度下,森林所有权的客体只能及于林地、林木或其结合之森林。笔者认为,“森林”的提法是从一种资源的角度展开的,与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相对应。森林是集林木、林地于一体的综合体,其具有的生态学意义大于物权法意义。首先,物权要求权利人明确。物权的鲜明特征是权利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权利人确定是实现物之归属这一物权本质特征的基础。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个虚拟的主体,无法直接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而只能

8、委托地方政府实施权利人的职权。按照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地方政府属于机关法人。在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形下,针对于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森林所有权的管理主体出现了重叠,究竟属于哪一级政府管理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正如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可赋予权利人取水权这一物权一样,强调森林的所有权只具有标榜作用,而缺乏物权法的实际意义。其次,物权的客体明确。虽然国家拥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客体无非是林地和林木。由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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