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储蓄合同纠纷中权利的公平保护

浅论储蓄合同纠纷中权利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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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储蓄合同纠纷中权利的公平保护  董相均梁俊  居民储蓄是国家调整国民经济的有效杠杆,也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银行存款总额屡创新高,在储蓄发生数量激增的同时,储蓄合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储蓄合同作为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律对于双方的保护也应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在司法中表现为储户和金融机构应当担负相同或对等的义务,不得给予任何一方形式或实质上歧视。但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某些具体情况的处理方式却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往往给于金融机构更多限制而将其置于不

2、利的境地,在此基础上得出的裁判结果不能体现出民事法律对权利公平保护的初衷。  一、存在问题的情况  1、金融机构存在工作失误的情况。此种情况具体是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储蓄业务的过程中因为操作的失误或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故障导致储户存款数额产生变化,储户持记录数额有误的存折或储蓄卡取款受阻而产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出现操作失误错误将储户取款作为存款记录到其卡、折之上,或是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故障使储户的存款额无端增加。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照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储户只用举出证据证明储蓄合同

3、成立即可。而金融机构则要证明办理业务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其所举的诸如对帐单、凭单等证据常常被法官认为是单纯的内部资料,其证明力往往不被认可。所以,在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缺乏有力证据,丧失了进行诉讼防御的机会,而处于不利的境地。  2、储户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引起的纠纷。此种情况具体是指储户的身份证、存折(或储蓄卡)被盗致使存款被冒领或储户不慎泄漏存折(或储蓄卡)存储的信息致使他人套卡冒领存款而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金融机构没有正确或充分履行对身份证和持证人一致性的审查义务,或在套卡情况下金融机构没有识别出伪

4、造的储蓄卡,判决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实际在这些纠纷中,是储户都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自己证件和相关信息的保管,因储户自身过错导致的存款损失,金融机构可以因此而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二、问题原因的分析  1、固有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鉴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这些金融机构多带有行政色彩,被普通群众诉称为“公家”。一旦金融机构被视为行政机关,当产生所谓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时,私权优位的思想即占了上风。这种观念影响之深,时至今日虽然各金融机构的改制、上市已全面展开,其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日渐突出,但

5、法院在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时,仍然以牺牲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为代价,寻求矛盾的化解,这种作法有悖于市场规律和法律原则。  2、先进思想的误读。另一影响此类案件审理的理念问题是对现代民法中相对人格平等和保护实质正义法理的误读,即认为我国金融机构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而对于弱势方的一般储户应当给于保护甚至倾斜保护。相对人格平等是针对近代民法绝对人格平等提出的,目的是限制垄断企业,公平保护处于劣势的一般消费者,以实现实质正义。尽管如此,民法仍然以人格平等为原则,以差别对待为例外,而这种例外也仅限于强制缔约和格式条款解释两个方面。我国的金融市场目

6、前已日趋开放,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绝对垄断存在,如果过分强调对储户的保护实际上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同时,应当明确对于此观念的理解和应用也不能超越强制缔约和格式条款解释两个范畴,任何超范围的适用均会造成实质上不平等出现。  3、证据认定的偏颇。这种因素对此类案件审理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因金融机构的工作失误使储户的存款记录无故增加的情况中。若储户依有瑕疵的存折或储蓄卡支取存款受阻而提起诉讼,根据一般的证据原理,储户只用向法庭提交存折或储蓄卡证明储蓄合同成立即完成举证,此时金融机构则需要举证证明存折或储蓄卡记录存在记录瑕疵,更为让金

7、融机构头痛的是其所举诸如存取款凭条、日记手工帐、电脑流水帐和现金库存核对单等证据往往招致对方“其为内部记录,真实性不能确定”的质证意见,而很多法官认定也不将其视为能够定案的证据使用。正基于此,金融机构在此类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反驳证据,往往导致败诉的结果。  4、责任认定的混淆。在储蓄合同中,储户不仅负有向金融机构及时交付存款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积极谨慎保管本人重要身份证件和包括储蓄密码在内的各种重要信息的义务。正如法谚所说“自己是自己权利的最好保护者”,储户的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处于金融机构的管理范围之外,而储户作为其直接控制人应当

8、是最有力的保护者,自应承担此项义务。故此,因储户自己的过错致身份证件遗失、被盗,个人信息如储蓄密码泄漏而导致的存款被冒领,储户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提前取款业务进行证件审查的工作科以较重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金融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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