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班法制史-夏商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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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考试范围: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明清第一章西周一.西周立法概况:1.明德慎罚概念: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这说明西周直接继承看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2.以德配天概念:是指君主的权力是“天”授予的,是“天命”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3.相互关联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

2、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4.刑罚适用原则—刑罚世轻世重。二.礼刑关系1.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

3、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2.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3.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4.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三.西周行政立法1.西周实行宗法制原则下的分封制:周天子居于至高无上的绝对支配地位。其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他庶子则作为小宗被分封为各地诸侯。他们在各自封国内又是同姓宗族的大宗,其王位也是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庶子作为小宗分封为卿

4、大夫。卿大夫在各自封地里又是同姓宗族的大宗,其封爵仍由其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庶子作为小宗分封为士。这样,根据宗法制和分封制,便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宗族贵族组成的金字塔式等级制机构。各个等级之间的相互关系,既是大小宗关系,也是上下级关系。四.西周民事立法一契约类别:1.傅别:调整债权物权关系的借贷契约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3.书契:广义—指上古时代的文书。狭义—契约之类的文书凭证二.婚姻制度遵循规定:1.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3.

5、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五.西周刑事立法1.刑罚体系: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等。、2.使用制度:①三赦之法②三宥之法③疑罪从轻惟赦制度④同罪异罚制度六.西周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设置: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2.狱讼形式:民事案件→讼→听讼刑事案件→狱→断狱3.审判原则:①创立“五听

6、”的审讯方式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第二章春秋战国一.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二.成文法的制度与公布:1.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主要表现为两个守旧人物对公布成文法的抨击。郑国公布成文法的时候受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而晋国公布成文法的时候受到了鲁国的孔丘的反对。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①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

7、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③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4.战国初年《法经》的制定及其立法成就㈠制定: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他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

8、。㈡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㈢特点:①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②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③体现法家的重刑思想④反映封建的等级特权制⑤创立了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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