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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aosee.com电话:0898-66185800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禹刑”、“汤刑”、九刑 “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逸周书》中
2、说“太史箧刑书九篇”。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鞭、扑、流、赎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二、“明德慎罚”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明德慎罚并不是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即“一曰幼弱,
3、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礼记》载:“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古代人年龄80岁、90岁称为“耄”,7岁称为“悼”,这说明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康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
4、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尚书•吕刑》中明确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尚书•吕刑》说:“士制百姓于刑之中。”其疏文说:“中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强调司法官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 5
5、.因地因时制宜。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用刑,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后来的《吕刑》中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即全面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形势进行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具体说来“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7.同罪异罚。这是体现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周礼》关于八辟的规定,公开赋予有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即导源于此。
6、 六、西周民事立法 (一)契约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西周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http://www.aosee.com电话:0898-66185800 (1)“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做“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做“剂”。“质”、“剂”均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经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2)“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谓附
7、着约束于文书),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以债券为凭上诉于官府,司法官以债券为证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二)婚姻 1.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
8、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男女在当时血缘都接近,相互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诗经》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可”。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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