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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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如何完善侦查措施职务犯罪是特殊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特殊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也随着出现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快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一、浅论如何完善侦查措施职务犯罪是特殊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特殊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也随着出现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快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提高职务犯罪侦查

2、工作效率。一、浅论如何完善侦查措施职务犯罪是特殊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特殊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也随着出现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快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一、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手段由于腐败犯罪具有高智商、隐秘性的特点,运用常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因此,特殊侦查手段成为许多国家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如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检察官对贿赂政府官员罪,有权进行监听

3、、窃听、使用线人等技术侦查手段和措施。日本1999年《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第3条规定,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员认为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将进行实行犯罪的通讯时,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对与犯罪相关联的通讯进行监听。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86条规定,如果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人的电话和其他谈话可能含有对刑事案件有意义的内容,则在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案件中允许监听和录音。[1]可见,赋予肩负打击职务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特殊的侦查手段,乃是国际上的普遍共识。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法

4、律主要有《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而对于一般的职务犯罪则未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手段。目前,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所采用的调查方法,落后于时代发展步伐,特别是对实物证据较少而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进行揭露和指控的贪污贿赂、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这就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控能力大大降低,制约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就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手段,并规定允许法庭采信由特殊

5、侦查手段产生的证据。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殊侦查手段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种手段:一是电子监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截取计算机网络息等形式。二是特情耳目、卧底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手段。二、完善侦查措施必须坚持的原则赋予检察机关采用这些秘密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合法地位的同时,为了防止特殊侦查手段的采用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应当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在完善侦查措施,赋予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手段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强制侦查行为法定原则,就是指特殊侦手

6、段必须经过法定批准程序后依法定的程序进行。适用的主体、对象、场合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第二,必要性原则,是指特殊侦查手段只在运用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案件的情况下才使用适用。第三,比例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任何手段所造成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都不得大于该手段所能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因此,适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案件可限定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可限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第四,权利救济原则,即如果发现此类侦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事后审查,主要可采用两条途

7、径:其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审查并排除非法采用此类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其二,在审判阶段,被侦查的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审查并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对于适用特殊侦查手段的主体不合格,手段超出正常范围的必须排除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三、进一步强化人权的保障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如果不严格依法进行就会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现象。为了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预防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进一步强化人权的保障

8、。1.充分发挥律师的维权作用。鉴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现实和司法改革的形势,我们应当参照人权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以有效维护和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首先,确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将律师对刑事诉讼的介入提前至侦查阶段。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充当辩护人对维护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当在立法上确定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否则,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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