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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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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也就是使侦查的目的得到实现的有效途径,这一措施具有保障人权、遏制犯罪等功能,具体表现在使用措施过程中,其强制性以及适用效力、暂时性等多个方面。从现在来看,我国所实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出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这对于打击职务犯罪以及反复斗争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所以,为了能够有效的将强制措施具有的作用给发挥出来,笔者将实际中职务犯罪侦查相结合,重点探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势措施立法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立法完善 在现如今的社会中,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相
2、应的,社会中存在的经济利益相关诱惑也随之增加,有很多企业公司当中的员工开始凭借着自身的职务来窃取不义之财,我们将这种行为叫做职务犯罪。在我国现在这种正处在转型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对职务犯罪进行严惩和预防。但是,从目前来看,在我国与之相关的强制措施在使用过程当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致使强制措施不能将自身的作用有效发挥出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当中强制措施在立法上的完善。 一、职务犯罪侦查当中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设置的机构不独立 因为我国与之相关的机构设置的并不是独立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机构单独执行该强
3、制措施。从现在来看,我国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机构主要就是检查机关,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名下建立的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侦查部门,他们同样担负着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工作任务。在我国的检查机关当中主要有三个部门涉及到刑事侦查权,也就是反贪污的贿赂部门,渎职侵权的部门以及监所部门。从实际上来看,尽管我国设有很多的侦查部门,但是因为职务犯罪跟一般的刑事犯罪在本质上并不相同,所以我们一定要设立一个单独的与之相关的机构,进而将强制措施应有的功效真正发挥出来。 (二)拘传措施的适用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在与之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出,依据案例的情况能够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加以
4、拘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将案例情况明确标明。此外,因为在立法上并没有对传唤和拘留这两种情况进行详细的区分,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拘传时间要在12小时之内跟实际状况并不相符,与实际上贪污贿赂等类型职务犯罪并不相符合,同时跟侦查和审问的实际规律也不相一致,甚至并没有阐明在两次拘传之间,具体的时间间隔应该是多久。以上这几点都对强制措施其立法的完善上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 (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方面 从实际当中来看,因为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跟侦查的实际并不相符合,所以检查机关的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时通常不会运用这项强制措施。根据调查,这其中存在的
5、问题主要是没有对适用的条件和取保候审进行详细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各自适用的范围进行有效划分,在实际运用这两种强制措施都比较随意,在有些地方甚至竟然将犯罪嫌疑人有无能力缴纳保证金当做是否适用于这两种措施的准则。除此之外,在适用的执行上还比较困难,没有一定的执行力度,使用的风险比较大,成本也比较高。 二、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当中强制措施其立法加以完善 首先,应该坚持保护人权与打击职务犯罪相统一的原则,第二要坚持强制措施与犯罪的态势保持平衡的原则,第三要坚持相互配套这一原则,第四要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及与国外的相关经验相协调的原则
6、。在职务犯罪侦查当中,比较常用的强制措施就是逮捕和拘留等措施,这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制约了嫌疑人的自由,同时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也是促使他们得到嫌疑人口供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而若是想要充分的使强制措施发挥作用,我们我们就要将其立法加以完善。 (一)设立单独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对此,首先应该对检查机关当中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强制措施进行必要的整合,建立起统一的相关部门,同时还要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确保该部门可以在职务犯罪的案件当中能够单独进行各项侦查,进而促使侦查部门有效的对职务犯罪进行管理。尤其是要制定出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制度,将其跟普通的案件相隔
7、离和区分出来。 (二)拘传措施方面 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将适用的对象明确标注出来,将适用的范围也明确体现出来,换句话说就是在不用进行拘留或者是不用对逮捕的相关嫌疑人加以传唤时,假如该嫌疑人不接受传唤或者是直接拒绝协助调查,相关部门就可以对其执行强制措施,在进行拘传的强制措施当中应该明确表明该措施不适用在不需要拘留或者是逮捕的嫌疑人当中。第二就是要将拘传的时间更改成24小时或者是48小时。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的相关案件有比较强大的隐蔽性,他们在犯罪之后所遗留下来的有效证据并不多,所以说,我们应该把拘传的时间尽可能的向后延迟,方便给检察机关足够的时间来调查和
8、查找证据。第三就是要标明在两次拘传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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