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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科普问答核心提示: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科普问答 1、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这类食品适用于哪些人群? FSMP是一个英文缩写词,全称是:FoodforSpecialMedicalPurposes;中文意思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根据我国标准中的定义,这类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是药品,还是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但不是正常人吃的普通食品。通俗地说,FSMP是病人吃的饭。就是老百姓常说的:“生病了,要吃点好的,增加营养”。但这里所说“病人的饭”,是经过了临床医生和营养学家们大量的医学科学研究,以科学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的配方食品,是科学的,营养的,健康的“饭”。 在政府管理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纳入食品监管体系。 为什么需要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采用的是标准化的科学、均衡、全面的营养配方,可以方便地长期或短期满足患者的营养需求。 大量的证据和临床实践表明,营养支持对于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康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临床上经口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也称为肠内营养,与通过静脉使用的肠外营养有什么区别?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由于其专门的科学配方,营养成分全面均衡,容易消化吸收,具有良好的患者适应性,经过肠道进行消化和吸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留患者自身的消化吸收功能。同时操作使用方便,风险小,很少发生并发症等优点。 特殊情况下,需要营养支持的患者也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较为复杂的方式,称为:肠外营养(通过中心静脉血管穿刺,或者周围静脉血管穿刺,放置静脉导管,进行导管固定,将外来的营养物质直接输注到人体的血液循环中,这种方式叫做静脉营养,由于静脉营养不通过人体胃肠道消化吸收系统,所以又叫肠外营养。)这种方式必须由经过严格医学训练的医护人员操作,过程复杂,风险较大,操作过程和使用过程不当可能发生各种严重的并发症。 5、国内外对临床营养支持方式的使用是否相同? 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是尽量采用肠内营养,也就是使用FSMP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单方便,操作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病人自己的消化吸收功能,且费用比较低廉。国际上采用肠内营养的例数要远远大于肠外静脉营养采用的例数。国际调查的数据显示,国内医院肠内肠外营养的比例约为1:5左右,国外约为5:1左右。这种情况易造成肠外制剂滥用,也造成医疗费用的巨大浪费。 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国外的管理方式是怎么样的? 国外一般通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称为医疗用食品)标准来管理。包括欧洲、北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在内的国家都把这类产品作为食品来管理,设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中也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各国政府根据国家和企业标准进行必要的监管。多数国家不要求进行产品的专门注册、批准,少数国家要求产品上市前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7、为什么不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当作药品来管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特殊状态下食用的食品,其不具备针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而是为改善病人的营养状况,为疾病的治疗恢复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医生或临床营养师会根据各种疾病状态和病人营养状况选择使用相应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无论从产品的作用、形态(粉状或液态,且体积较大)、成分(主要是含有各种营养素)以及临床用途(营养支持或代餐等),其作用都更接近于食品。 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国外是怎么分类的? 根据临床病人的需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一般分为三大类,有针对普通患者的全营养配方产品(提供全部营养需要),如标准型,高能量密度型,添加纤维素型,预消化型等;有针对特定疾病患者的产品,如糖尿病型、肝病专用型、肾病专用型、肺病专用型、肿瘤专用型、呼吸系统疾病专用型、创伤感染专用型、先天代谢障碍专用型等;另外还有一类非全营养的产品(提供部分营养需要),可以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 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国是怎么分类的? 我国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中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三类: 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具体使用时病人会不会用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偶尔吃错或者误食,一般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因为其本身就是食品,是由营养素组成的。但是用错了浪费金钱和资源不说,也影响患者的使用效果。 国外实践证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国际上已有三十多年的使用历史,很少有因产品本身的问题出现不良反应。该类产品的使用风险往往在于长时期的误用和滥用,因此应当严格在医生和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选择使用。 1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国外的应用情况是怎么样的?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就已经在临床上普遍使用该类产品,在欧洲各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应用十分广泛,是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产品。不少国家已经将这类产品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1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国的应用情况如何? 这类产品的应用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医疗费用和医保压力越来越大,人们对营养知识和营养健康状况的日益关注,加上国内外的信息交流,越来越多的营养学家、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患者本身重视疾病期间的营养状况。这也就需要以国家法规的形式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我国的生产和使用。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国外有什么监管经验? 欧洲、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政府已经相继制定了本国的有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法规和标准,部分国家则从法律上认可了WHO和FAO的国际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通用的CODEXSTAN180-1991《特殊医用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和CODEXSTAN72-1981《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同时在可行的法律框架中,再辅以相配合的生产和监管指导原则,参照普通食品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14、在我国如何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 我国制定了严格的专门针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法规标准,以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的科学性,安全性和临床有效性;并要求按照产品标注的分类,严格在医生和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同时我国对这类食品实行更加严格的生产监管。我国同时制定和发布了比欧美等国家更严格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标准,以规范该类产品在国内的生产;同时将与临床专家结合,加强科学宣贯,确保正确使用这类产品。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2008-11-1516:38 来源:医学教育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 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 5.7 批号 按GB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质量等级 按GB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 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7718第7章的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编制说明·正文·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2012年09月05日09:49·打印·字号·保存到博客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随着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结束,一系列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随之颁布。卫生部已经于2011年4月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10月颁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了使特殊膳食类产品的标签要求与其他基础标准相一致,并尽快完善我国有关标签标准体系,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修订现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委托单位为卫生部政法司,标准修订项目编号为2010010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立项后迅速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韩军花、杨月欣、何梅、田静、邵懿、邓陶陶、李晓瑜等。其中,樊永祥负责标准整体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韩军花、杨月欣、田静、李晓瑜等负责国内外资料的检索、标准文本的修改、专家意见及建议的收集等;其余人员负责收集相关企业、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不同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资料等。 工作组于2010年10月组织召开讨论稿的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参会人员40余名,就标准文本的修订原则、依据、内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随后工作组在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起草组内部的讨论,随着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布,2011年间起草组召开多次标准征求意见会和工作组会,结合原标准和上述标签标准内容,以及我国的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和意见的征询,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与2011年10月上交卫生部监督局。 随着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发布,为避免本标准与GB28050的冲突,引导企业正确执行,并慎重起见,起草组再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对照和讨论。2011年12月24日,起草组与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召开征求意见会,逐条对标准文本进行审核。2012年2-3月,起草组邀请部分专家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国际及其它国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均有相关要求。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对CAC、美国、欧盟等相关法规进行了汇总、比较,在充分参考已有的相关国家标准、国外标准以及我国现行产品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参考的国内外法规标准名单如下: 1、CODEXSTAN146-1985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ANDCLAIMSFORPREPACKAGEDFOODSFORSPECIALDIETARYUSES 2、CODEXSTAN180-1991CODEX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ANDCLAIMSFORFOODSFORSPECIALMEDICALPURPOSES 3、CAC/GL23-1997GUIDELINESFORUSEOFNUTRITIONANDHEALTHCLAIMS 4、CAC/GL2-1985GUIDELINESONNUTRITIONLABELLING 5、COMMISSIONDIRECTIVE2006/141/ECof22December2006oninfantformulaeandfollow-onformulaeandamendingDirective1999/21/EC 6、COMMISSIONDIRECTIVE1999/21/ECof25March1999ondietaryfoodsforspecialmedicalpurposes 7、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8、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9、GB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 10、GB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1、GB10769-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2、GB10770-2010《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3、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4、GB14880-201X《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 三、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根据修订原则,本标准基于现行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进行修改,主要的修改内容和依据如下: 标准的名称及结构 1.标准的名称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名称的统一要求,标准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2.前言 简要说明了本标准与前一版标准相比修改的内容。 (一)范围 根据最新格式要求,删除了原先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直接为“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二)术语和定义 随着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修订和完善,部分定义已经在7718和GB28050中修订,本标准直接引用,不再重复。仅列出上述两个标准未涵盖的内容。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forspecialdietaryuses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主要包括: 2.1.1婴幼儿配方食品 2.1.1.1婴儿配方食品 2.1.1.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1.1.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1.2婴幼儿辅助食品 2.1.2.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1.2.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1.1.3中涉及品种除外) 2.1.4低能量配方食品 2.1.5除2.1.1~2.1.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该定义基本采用了CODEXSTAN146中的定义,但部分语言直译后难以理解,按照国内的语言习惯进行了适当修改。分类主要参考了CODEXSTAN146中的分类以及我国新颁布和即将颁布的基础标准如GB2760-2011、GB14880等。 法典及原标准的定义中都有“包括婴幼儿食品”的注释,但考虑到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体系框架和分类系统已经逐步完善,在修订的GB2760、GB14880等标准中均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类别进行了明确,同时为了明确与普通食品营养标签涉及范围的区别,此处不再加上述注释,而是将该类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在定义下方列出,有助于参照和管理。 “推荐摄入量”和“适宜摄入量”的定义参考标准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三)基本要求 3.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除应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基本要求的内容。 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不应以药物名称和/或药物图形(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GB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都适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因此基本要求中可参考GB7718的部分,本标准不再重复,而采取直接引用,仅对需特殊强调的内容进行规定。 (四)标示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因此本处不再分“强制”和“允许”标示内容,而按照GB7718-2011的要求,分为“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虽然有其适用人群的特殊性,但也是预包装食品的一类,因此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GB7718一致,但对于某些特殊内容,则应该适当强调。 4.2食品名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名称应符合GB7718中关于食品名称的要求。 另外,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所包含的种类现已明确,因此将原标准5.1.1.2的要求修改为“只有符合本标准2.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其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分类名称”。 原标准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其实都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属于本标准所涵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因此取消了上述举例。 4.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也是特殊膳食食品之所以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多数特殊膳食用食品都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在产品标准中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其含量也必须如实标示出来。另外,针对普通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强制要求标示1+4,因此此处首先要求:“4.3.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其含量。同时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则还需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这些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相关产品标准的内容、标准之间的衔接等方面的因素。 “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应国家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本条主要是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原标准中能量和营养素值的表达方式有三种,即标示范围值、平均值、最低值或最高值。在部分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上述三种表达方式并存,造成表格比较混乱,消费者难以理解。随着我国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修订完成和颁布,以“数值”的形式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从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可以实施,且以数值的方式表达含量更能符合标签真实性的原则,国际上通常也只使允许一种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参考国内外标准,规定以“数值”的形式表达含量。 “如有必要或产品标准中有相应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上述各营养成分的含量”。对于部分产品,如新颁布的GB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等,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同时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为了与上述产品标准的要求相一致,本标准增加了相应条款。 “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这是对数值来源和允许误差的要求。 数值的来源参考了GB28050的要求。考虑到用数值表达时,其允许误差范围就非常重要,本标准规定了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这是既参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又考虑到了特殊膳食食品的特殊情况而定的。 “4.3.4若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质”项则可以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来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部分这类产品是由单体氨基酸配成的,或者由蛋白质降解成短肽或氨基酸,其产品中其实不含蛋白质。参照国外的一些规定,该类产品中的蛋白质项可以标示为“氨基酸总量”等方式。 4.4贮存条件 除了应遵循7718的相应要求外,本标准参考CODEXSTAN146中4.8.1的要求,“Storageinstructionsofopenedpackagesofafoodforspecialdietaryusesshallbeincludedonthelabelifnecessarytoensurethattheopenedproductmaintainsitswholesomenessandnutritivevalue.Awarningshouldbeincludedonthelabelifthefoodisnotcapableofbeingstoredafteropeningorisnotcapableofbeingstoredinthecontainerafteropening”。增加了下列要求“如有必要,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开封后的贮存条件。”但是删除了法典的后半句,即“以确保开封后产品的卫生和营养价值”,认为这不是标签上应该要求的内容。 4.5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5.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时还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4.5.2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上述规定基本保留了原标准的要求。 4.6其他标示内容 4.6.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于标签、说明书要求的,还应按相应国家标准中相关规定标示。 4.6.2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或)酸碱平衡的信息。 4.6.3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对产品的性质或特征进行描述。 4.6.4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标签中应说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或类似用语。 其他标示内容除按照7718的相应要求外,由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特殊性,因此部分标签内容在产品标准中有一定的要求,本处为协调,强调了还应按相应产品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标示。 另外,由于本标准还涵盖了CODEXSTAN180中的部分内容,且我国已经发布的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中,强调了对于部分产品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酸碱平衡信息,因此本处参考CODEXSTAN180中4.2.6款的要求“Informationonosmolalityorosmolarityand/oronacid-basebalanceshallbegivenwhenappropriate”,此处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或)酸碱平衡的信息”。同时,对一些产品,如果调整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和构成,也应该允许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描述。这也是标签的重要作用,是向消费者信息交流的方式。 “4.6.4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标签中应说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或类似用语。”这句话参考CODEXSTAN146的相关要求“Nothinginthelabelingandadvertisingoffoodstowhichthisstandardappliesshallimplythatadvicefromaqualifiedpersonisnotneeded”,而且本标准所包含的食品范围包括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GB25596-2010中有明确要求,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的要求,因此增加了上述要求,以使标准间衔接。 4.7标示内容的豁免 原标准中仅描述了按7718的规定免除,但7718中豁免的第一条显然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范畴,此处无参考意义。因此仅保留第二句“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五)推荐标示内容 原标准中有非强制标示内容、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三个层次,企业运用及理解都比较麻烦。因此本标准统一为推荐标示内容。 1、RNI或AI百分比的标示: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的是不同人群,营养标签标准中的NRV是针对4岁以上的正常人,因此此处不能以NRV值做参考来判断营养素含量的高低,而只能以不同人群的RNI或AI值来做参考。由于许多产品已经要求标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能量值和必需成分及其含量以及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上述各营养素的含量,如果强制标示其占RNI或AI的百分比,势必造成标签上的混乱,因此此处仅仅是推荐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包装大小和版面的设置选择是否标注。 2、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 原标准中表1所示内容,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中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做了详细要求。标准起草初始时拟统一参考28050的内容,但经过多次讨论,许多企业提出28050的条件是根据NRV%来做出的,此处使用不适合。 因此本处参照旧标准,列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5.2.2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显著。 5.2.3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允许声称的依据。 5.2.4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同时,本标注特意强调了“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该要求是参考了CAC/GL23-1997中1.4款的要求,“NutritionandhealthclaimsshallnotbepermittedforfoodsforinfantsandyoungchildrenexceptwherespecificallyprovidedforinrelevantCodexstandardsfornationallegislation”相应条款修改而来的。我国发布的系列婴幼儿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对产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都有明确的要求,只要符合含量要求的产品才是合格的产品,同时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因此对其必需成分的声称是不必要的。对一些允许添加的可选择性成分,则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声称。 3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标准要求,“符合5.2.2~5.2.4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所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依据。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该要求也保留了旧标准的内容。 “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也是参考了CAC/GL23-1997中1.4款的要求。 四、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本标准修订完成之际,我国的标签标准体系已经相对完善,接近于法典中的标签体系。7718、营养标签标准和本标准将组成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标签方面的标准体系。因此以上各项标准统一的宣贯、教育是标准顺利执行中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另外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建立专家工作组等也是促进各项标签标准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执法职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 法律依据: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 (三)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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