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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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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思考作者:liguocai1403 【摘要】: 本文以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础,从分税制后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过程入手,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土地财政”现象突出、转移支付制度不科学、省以下分税制没有真正建立、基层政府财政难以为继、“营改增”对分税制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以法律形式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采取完善土地税收体系、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秩序等措施解开“土地财政”症结,完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完善省
2、以下财政体制、重划共享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重新构建地方税制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分税制、营改增、土地财政、转移支付 【正文】: 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和预算收支范围的一项根本制度,对于促进各级政府有效行使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其核心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收支划分。建国以来,财政体制历经多次调整,先后经历了1950年至1979年的“统收统支”、1980年至1993年的“财政包干”和1994年至今的“分税制”3个阶段,特别是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了中央与省级
3、政府之间的分税方式,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框架,奠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格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对这一体制进行完善,但时至二十年后的今天,这一体制的一些弊端日益显现,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完善。 一、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情况 (一)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显现出诸多弊端: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国家财力偏于分
4、散,制约了财政收入合理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严重弱化。为改变这种状况,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后,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两个比重”明显上升,有效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形成了中央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机制;二是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财政理财和财政
5、改革的积极性,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三是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抑制了地方盲目投资;四是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的、相对规范稳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五是初步建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缓解了地区间财力差距。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 1.完善工商税制。1997年,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后,提高3个百分点增加的收入划归中央;2000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50%:50%改为80%:20%,将税率从3‰调增到5‰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并从2000年起,分三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逐步调整到
6、中央97%、地方3%;从2001年起,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至5%,中央分享部分随之取消;2001年,实施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石化及中海油等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2003年,实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
7、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做出进一步完善,在维持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担;2008年起,全面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 2.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为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找到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税制,2000年,中央决定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8、,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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