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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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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税中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的相互关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类中的三个税种,它们分别在流转环节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对应着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所有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取得的销售额普遍征收,对国民经济起着基本的调节作用;其次,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居民的消费水平对消费方向有一个基本的引导(什么是需要鼓励的,什么是需要限制的)。对需要限制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消费税,达到调节生产和消费的目的。消费税一共列举了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为此,凡是列举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的11类消费品
2、,既要征收消费税,同时又要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1、仅是这11类消费品两种税同时征收,而不属于这11类消费品的,只征收增值税。2、就这11类消费品而言,虽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都是同口径的销售额,但其含义却有所不同。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是因为,消费税作为一种价内税,其计税依据就是含税(消费税)的销售额,而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其计税依据是不含税(增值税)的销售额。再作进一步分析: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
3、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了消费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比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A商品100件,每件10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价税合计1170元,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20元(不含税),消费税税率10%。看以下的计算:例一:应纳增值税额=20×100×17%-10×100×17%
4、=170(元)应纳消费税额=20×100×10%=200(元)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50%,则:应纳增值税额=20×100×50%-10×100×50%=500(元)应纳消费税额=20×100×10%=200(元)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20%,则:应纳增值税额=20×100×50%-10×100×50%=500(元)应纳消费税额=20×100×20%=400(元)税前利润=(20–10)×100–400=600(元)由此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
5、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例二:某企业生产某应税消费品,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消费税率为5%,企业当月的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元。其应纳的消费税额为:应纳消费税额=50000×5%=2500(元)税前利润=50000–2500–30000=17500(元)如税率改为10%,则:应纳消费税额=50000×10%=5000(元)税前利润=50000–5000–30000=15000(元)可见,税率如发生变化,会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这就进一步说明了价外税对企业获得利润的影响。我们再来看营业税,营业税在流转税类中与增值税
6、是“各司其职,各管一段”。这是因为在我国,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流转额有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一般而言,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得到的收入称为销售额,也称为“商品流转额”,增值税就是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而有的企业它们并不直接生产销售货物,而是通过他们自身的经营活动取得收入,这个收入称为营业额,也称为“非商品流转额”,营业税就是对“非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在营业税中,一共列举了九个行业征收营业税。一般情况下,两个税种并无关联,各司其职。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总是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展开的,因此,其业务的开展相应
7、的也就会涉及到两个税种的交纳。这样,在两部税法中,也就规定了对因业务交叉而怎样计算缴纳的规范性条款。其主要体现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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