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辉 法律的民族志写作与文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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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永辉法律的民族志写作与文化批评——论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作者:文永辉发布时间:2007-09-02信息来源:社会学视野网【摘 要】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特色和明确研究方向、研究方法这一问题,提出可以以法律的民族志写作为其工具,进行法律的文化批评,用实践化的研究风格树立其独特的交叉学科形象。【关键词】法律人类学;法律民族志;法律的文化批评【作 者】文永辉,中山大学人类学系2003级博士生。广州,510275【中图分类号】C91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6)03-0067-006人类学自19世纪30、40年

2、代产生以来,一直以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根据泰勒的定义,“文化,就其在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须的其他能力和习惯。”[1](p1)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重要文化现象,当然也没有逃出人类学家的视线。早期人类学的发展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有密切的联系,19世纪的许多著名的人类学家如摩尔根等,实际上都是职业律师、法官或法学家,以至有这样一句谚语:如果你的学科是法律,便有一条通往人类学的平坦大道。[2]其实,以人类学的广博、文化多元、文化批评的传统,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认为:如果你的学科是人类学,便有一条通往法律的平坦大道

3、。很多早期著名的人类学家如梅因、马凌诺夫斯基等对法律都作过精深的研究,人类学的分支中出现了法律人类学这一学科。一、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概述法学的研究往往注重逻辑的推演与宏大理论的建构,研究重点是民族——国家所制定的法,而人类学则基于其对“他者的世界”的一贯关注,其研究的法的运作主体,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早期的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受进化论的影响,学者们试图构建从原始社会的法到西方现代的法的进化模式,因此把许多部落社会、无统一国家政权民族当成是现代社会的“活化石”、“遗存”,对他们的法律予以特别关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通过对印地安部落亲属制度的研究,在亲属法的进化方面作出了不少的贡

4、献;德国的民族比较法学,侧重于从各非西方民族的研究进行法的比较研究;梅因通过对古代法的考证,指出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图景。20世纪早期的功能主义对法的研究也集中在部落社会的法律研究,关注法律在社会文化中的结构和功能的问题。其代表人物马凌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布朗都曾对西太平洋部落社会中的法律进行过研究。随后,对原始法的纠纷研究成为人类学对法的主要研究,霍贝尔、波斯皮斯尔、克拉克曼·纳德、博安南等学者对法律的研究也是在部落社会中展开的。1960年代以来,人类学对法的研究开始逐渐关注现代国家内部统一法律制度之外的纠纷解决、一国内部和国际社会间法律多元的问题。[3](p

5、573-586)可以看出,法律人类学从研究非西方部落社会到殖民地国家的法律,再到本土研究中的弱势群体的法律。到现在,人类学尽管早已不是“西方殖民统治工具”,从“他者世界”回到了本土,但基于学科的研究传统和基本理论,人类学对弱势、边缘群体法律的关注热情还是远较法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为甚。人类学的整体观使人们将法律作为社会整体中的一部分,视作文化的内容之一,因而不仅关注法律本身,更注重研究法在社会运转、人们日常生活与文化维持等方面的作用;相对论和比较观使得学者不局限于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法律,而是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探求法律的共同本质和具体社会文化中的不同

6、特质。很显然,法律人类学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避免了单纯的法学研究的狭隘,为法律的研究扩大了视野、打开了一扇扇全新的窗口、提供了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进路。那么,在今天的中国,仍然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学科的法律人类学,其研究还有意义吗?在铺天盖地的法治语境下,我们对其的关注点又应当主要集于何处?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中国法律与人类学研究的关系历程。二、人类学与中国法律研究人类学学说在20世纪初开始传入中国,老一辈人类学家如林耀华、费孝通、江应墚、梁钊滔等,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国最边远的农村山区进行田野调查,为后人认识和了解中国留下了大量宝贵的资料。在他们的著作和田野调查

7、资料中,留下了一些研究法律的资料和思想。同时,人类学一旦传入中国,他也对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形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人类学也与中国法律研究的进步是不可分割的。例如,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江村经济》等经典著作中,虽不做专门的法律研究,却以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对一些法律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他看到“现代的司法与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4](p57-58)强调“对形势或情况的不准确的阐述或分析,不论是由于故意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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