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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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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重点章)思考题:1、试对比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异同。2、著作权限制的理论依据?3、试析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有什么差别?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适用于哪些情形?5、互联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第一节著作权利用的概念和方式著作权利用,是指著作权人凭借其对作品的著作权的独占,通过转让、使用许可或其他方式将作品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作品的认识不仅停留在作者人格权的自然延伸的水准上,而是更看重作品著作权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对作品著作权的利用极为重视
2、。一、著作权的转让(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和特点著作权的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以合同的方式转移给他人享有,并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它具有以下特点。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范围。著作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特定归属于作者本人,不会发生转让问题。2、著作权的转让和作品载体的转让没有关系。著作权的转让不等于作品载体的转让,反之,作品载体的转让也不等于著作权的转让。3、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该被转让的著作权主体变更的后果。4、转让的标的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有多种选择方式。(二)
3、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1)作品的名称。在合同中标明作品的名称,目的是为具体确定转让合同的标的。(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价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双方讨价还价的主要方面。价金的确定,可能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比如作品的种类、作品受社会欢迎的程度、转让的权利范围、地域范围、买卖双方的竞争条件等等。(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或信用证支付,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交付价金的具体时间等应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不必
4、要的争执。(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点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著作权许可特点: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只是取得了作品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和特定方式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归属于著作权人。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受合同约定范围的限制。3.在发生了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被许可人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起见,有权请求法律救济
5、。(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就是许可使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12种的一部或全部,具体由合同双方确定。(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关于许可使用的期限,只能在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内约定,不能让被许可人为保护期已过的作品作品支付使用费。(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约定不
6、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一)著作权质押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2010年修改法律增加一条,作为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质押和其他的权利质押的一个不同点在于,著作权是一种通过行使也就是
7、作品的广泛传播才能实现的财产权利,因此在质押合同期限内著作权的合法行使也不能受到不必要的限制而影响到财产利益的实现,这就涉及到质权人和出质人谁有行使权利的合法资格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从现有规定和法理推导中得出合理的结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
8、规定,出质人如果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和许可著作权的,则为有效行为。依照质押权的法律性质分析,质权人对质押标的仅享有担保其债权履行的利益,不能进行直接的使用和收益,除非有出质人的明确授权而且所得收益用于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因此质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对出质的著作权进行转让和使用许可。所以总体而言,著作权人具有行使出质作品著作权的合法资格,但应征得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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