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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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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2009〕64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印发-12-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
2、05〕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教高〔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部从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考核其在教学、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及育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业绩。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学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教学评估中心、学生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
3、责是: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学院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订学院的考核细则,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12-第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第五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
4、绩。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育人工作等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教师教学工作总业绩分等于每个指标内涵所得业绩分的总和。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各项业绩分值计算办法见《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第六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的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和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习、课程设计、学生学科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第七条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教学质量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其中教师
5、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教和学院评教两部分综合计算Z分数后进行排名,并按顺序确定课堂效果业绩分。其中学生评教所占比例不低于60%,学院评教由学院督导、同行专家、领导并结合学校督导对部分教师的评价结果得出,两者具体比例由各学院自行规定。第八条-12-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文档建设、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成果、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以及教学奖励等等。三、考核等级评定第九条教师教学
6、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B级(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20%;C级、D级和E级也都应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等级评价标准要求如下:A级(优秀):教师在考核当学年按计划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量,并在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书育人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每学年课程教学工作量在100课时以上,且主讲课程中有一门为本专科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优秀(或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名列本学院前30%),未出现教学事故,
7、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本学院前40%。达到上述要求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A级指标数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可优先确定为A:(1)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优秀且名列本学院前10%,或教育厅组织专家听课获优秀成绩或获得公开表扬者;(2)当年获得校级以上(含)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荣誉称号者;-12-(3)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含)教学项目(如:重点专业、精品课程、教改项目、重点教材、重点实验室、优秀教学团队等)的负责人或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含)教学奖励者;(4)作为前2名指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当年获得学科竞赛省级一等以上(含)奖励者。B级(良好):教师在当学年的教
8、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育人工作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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