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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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县AA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1月27日第一次全体社员表决通过)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关小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与住所本社名称:DD县AA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XX镇XX村XXXX。邮政编码:XXXXX。第二章:业务范围本社的业务范围:蜜蜂养殖,蜂产品加工,产品销售,技术信息交流与服务,种蜂养殖等。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22000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财产,成员出资的情况详见第六章附件。第四章:成员一、凡从事本社规定业务范围工作,愿意遵守本社章程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湖北省DD县AA镇AA村湖北省DD县AA镇AA村湖北省DD县AA镇AA村湖北省DD县AA镇AA村 二、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利;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和其它决议。5、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6、成员共同决议的其它权利;7、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三、本社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2、按照规定出资;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国,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蜂业生与发展,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合作的团体精神,谋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5、不从事有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事;6、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7、成员大会共同决议的其它义务;四、成员有以下情形的,终止其成员资格:1、自愿申请退出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死亡的;4、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破产的;5、被本社除名的;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1、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一、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二、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三、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4、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5、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6、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7、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8、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资格,任期;9、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0、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四、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七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2、理事会提议。六、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七、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八、 本社由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本社现任理事长不得兼任监事。本社理事长或者监事可以兼任经理。 十、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财务管理  一、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二、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三、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四、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五、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六、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七、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八、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九、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十、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十一、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十二、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附:本社成员出资情况(现金)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25000现金21%24000现金19.5%24000现金19.5%24000现金19.5%25000现金20.5%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 新设的组织承继。  二、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3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四、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2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六、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办公室内公告。七、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他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八章 附 则  一、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手机短信或者电话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也采取手机短信或者电话方式发布。  二、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三、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XX县XX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决议时间:2012年3月26日地点:XX村人员:全体合作社人员主旨:业务范围变更事项决议原第二章业务范围是蜜蜂养殖,蜂产品加工,产品销售,技术信息交流与服务,种蜂养殖等。现变更是蜜蜂养殖,蜂产品加工,产品销售,技术信息交流与服务,种蜂养殖,种蜂养殖等;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种蜂养殖”。此变更经大家一致表决通过。全体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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