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规程 - 鲁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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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

2、着勤俭办学的精神,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和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

3、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搞不正当的协作交易。   第九条 完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发挥设备潜力,不断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条 严格

4、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无误地完成学校职能部门布置的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本职工作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采取在职在校学习为主派出脱产学习为辅,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努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所建立的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级学科上建立的,同类实验室校内没有重复设置。(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学年的实验教学工

5、作量应逐步达到23040人时数以上。(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每次实验每个学生实验操作面积要达到2平方米以上。(四)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稳定、长期的经费来源,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专职人员数主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来确定。(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新实验室的一般审批程序是: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各院系(所)提出书

6、面申请,填写新建实验室论证报告书,交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建设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建设效果的检查,建设完成后,要进行验收评估。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否则不予认可。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以及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 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

7、并根据实验室性质与功能采用统管共用、共管共用、专管共用的方式设置。对于同一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几门课程应合并建室,同一学科的专业或科研实验室可与教学实验室合建,承担双重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为全院(系)教学、科研服务,通用精贵仪器设备,可酌情设院(系)级中心实验室。计算机基础语言课、非外语专业的外语课程、电教课程等所需公共教学设施,应统筹规划,统一设置实验教学服务点(室),各院系(所)原则上不独立建制。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依计划监督实施。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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