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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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院字〔2012〕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实训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学校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和科研实体,同时也是进行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隶属校、院(系、中心)两级管理。实验室的建立和撤销必须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第三条实

2、验室的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由学校统筹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各实验室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五条实验室根据学科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各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3、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第六条实验室要积极吸收最新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坚持实验教学改革,积极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不断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和学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实验任务。第八条实验室要树立以教学为主的思想,

4、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加强实验室与社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第九条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实验室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第三章体制与机构第十一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

5、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院(系、中心)由一名负责人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十二条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协调各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实际拟定实施细则。(二)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投资方案,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各

6、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做好经费投入、实验用房及仪器设备调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工作。配合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六)做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归档和数据上报等工作。第十三条实验室设主任一人,视实验室规模情况,可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

7、人以及学术、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贵重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和教学科研需要,加强实验室建设、改造与资源整合,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实验室

8、的建设、调整、撤消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分管院长同意,提交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新建实验室及大规模实验室搬迁改造)根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加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多渠道、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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