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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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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建设同时也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实验室工作也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包括实习工厂)隶属于学校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物、财的作用,统筹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充实实验项目、更
3、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的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第八条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要积极参加校际间协作,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第九条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本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
4、和科研的需要。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修和计量标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十条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水平。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的总体规划、整体规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全面安排,集中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与设置应根据:(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科技发展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三
5、)有能满足实验室任务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四)有能胜任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仅以小批量生产为主要任务,教学实验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不足的单位不宜建立实验室,其任务由学院(系)划归挂靠学科相近的实验室。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消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由院(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后,教务、科研、人事部门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规划过程要考虑环境、基本设施、仪器设备配
6、套、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设置;要形成,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统一归口于教务处管理。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由各职能处按计划完成。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解决。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都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七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省(部)级
7、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和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八条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应本着学校与各院(系、部)及科研项目共同筹建的原则,专业实验室和校级中心实验室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筹建实验室。第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或实习工厂),经学校批准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法人资格。实验室要充分发挥技术潜力,提倡研制和改制仪器设备、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第四章体制第二十条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校、院(系、部、中心)二级管理(以院、系、部、中心为主);学校由主管教学
8、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确定教务处为归口管理实验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每个实验室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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