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中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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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DF625单位代码:10183研究生学号:2015222019密级:公开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信网络诈骗中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研究CriminalIdentificationStandardsoftheWithdrawalBehaviorinTelecommunicationandInternetFraud作者姓名:宫宇专业:刑法学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指导教师:李立丰教授培养单位:法学院二○一八年五月电信网络诈骗中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研究CriminalIdentificationStandardsoftheWithdrawalBehaviorinTele

2、communicationandInternetFraud作者姓名:宫宇专业名称:刑法学指导教师:李立丰教授学位类别:法学硕士答辩日期:年月日未经本论文作者的书面授权,依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书面版本、电子版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发行、出租、改编等有碍作者著作权的商业性使用(但纯学术性使用不在此限)。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吉林大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

3、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声明研究生院:本人同意《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的内容,愿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委托研究生院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希望《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给予出版,并同意在《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数据库》和CNKI系列数据库中使用,同意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论文级别:■硕士□博士学科专业:刑法学论文题目:电

4、信网络诈骗中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研究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作者联系地址(邮编):作者联系电话:摘要电信网络诈骗中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研究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取得突破式发展,互联网的出现在空间上分离了诈骗行为实施者和被害人,传统诈骗犯罪随着通信信息技术的发展衍生出电信网络诈骗这种新型的犯罪形式。电信网络诈骗近几年已经演化成集团化、流程化的批量作案模式,诈骗集团内部的犯罪人逐渐分化为诈骗信息传送者和取款者两部分。取款者这类角色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最易落网,同时在定罪处罚上也因法律规定了诈骗罪等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下游赃物犯罪而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值得总

5、结常见的类型化取款行为,分析现有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现状,总结现有犯罪认定标准无法解决的取款者刑事责任认定难题,在深入理解司法解释以及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电信网络诈骗取款行为应然犯罪认定标准,以期能够一定程度厘清电信网络诈骗中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对现阶段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取款行为可以进行如下类型划分:“事前通谋”型取款行为、“事后通知”型取款行为、提供银行卡并实施取款行为和上门取款行为。为了应对日益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机关有针对性的出台了犯罪认定标准,特别是《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惩处关联犯罪、认定电

6、信诈骗共同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犯罪认定标准具有标准不清晰、不细致等问题,《意见》第3条和第4条对取款者构成诈骗罪共犯的主观标准没有做出清晰的界定;本文对《意见》出台后2017年间全国范围内帮助取款人刑事责任认定裁判文书共47篇进行了统计分析,总结出现有电信诈骗取款行为犯罪认定标准不能解决的以下问题: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是否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条件;取款人主观明知内容在取款行为犯罪认定中的影响;取款人与诈骗集团“事前通谋”的时间、内容对取款行为犯罪认定的影响;帮助取款人构成诈骗罪主犯、从犯标准问题。在对电信网络诈骗取款行为应然犯罪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时,首先,基

7、于犯罪本质在于法益侵害,诈骗罪应以“失控说”为既遂一般标准,并分析不同转款方式的电信诈骗案件的具体既遂时点,被害人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第三1方支付平台转账、汇款的以被害人将钱款汇入电信诈骗集团控制的账户作为既遂时点,被害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台机转账的以度过24小时反悔期为既遂时点,上门取款的以被害人向取款人交付钱款为既遂时点。其次,分析取款行为应然犯罪认定标准中的客观要素。鉴于取款行为成立诈骗罪应当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取款行为本身发生于诈骗罪既遂后,只有“事前通谋”能够加强正犯的犯罪决意、优化诈骗集团人员分工,与正犯结果之间的产生心理的与物理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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