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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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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婚恋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与防治 摘要:婚恋诈骗是诈骗罪中的新型犯罪类型,犯罪分子利用当今社会许多大龄单身青年迫切结婚的心理,通过婚介公司结识受害人,以恋爱名义与其交往,进而诈骗受害人财产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公民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与社会管理的加强能从源头预防婚恋诈骗犯罪,司法部门严加执法能有力打击婚恋诈骗行为。 关键词:婚恋诈骗;认定方法;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95-02 一、婚恋诈骗的概念及特点7 (一)婚恋诈骗的实质。诈骗行为是指犯罪
2、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被害人陷入或继续保持认知错误骗取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英美法系主张的诈骗财务罪与我国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同,主观上有犯意,客观上也必须存在恶意欺骗行为,且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婚恋诈骗行为与一般诈骗行为的构成要素相同,婚恋是诈骗犯罪的载体,实质仍是诈骗罪。该罪主体是恋爱双方当事人或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但前提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行为人主观上应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仅为玩弄对方感情欺骗对方,但并未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则不构成婚恋诈骗。因此,婚恋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
3、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过虚构与他人交往或者缔结婚姻的事实,使他人产生或持续产生认知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骗取财产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婚恋诈骗犯罪的特点。犯罪分子大多利用当今社会的大龄青年“恨嫁”的心理,伪装成与其相同身份的人进行“相亲”,以恋爱或结婚的名义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进行财产诈骗。犯罪分子与婚介公司“沆瀣一气”,婚介公司专设骗局引得受害人上钩。具体来说,婚恋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一是犯罪区域广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偏远地区的农民都选择到大城市务工,大部分也想在这些城市安家落户。这为很多犯罪分子拓宽了行骗对象的范围,他们
4、利用这些农民的朴实单纯的心理,伪装成外来务工的人与他们结识并实施诈骗。为了骗取更多的财产,犯罪分子“一人饰多角”,行骗对象不固定且时常更换。为了躲避受害人的追讨,犯罪分子更倾向于诈骗本省外的人,因此波及范围十分广泛。二是团伙作案频繁。犯罪分子大多是以团伙的形式诈骗,且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与受害人联系引其上钩的人,有负责与受害人见面的人,大多为女性。这些婚恋诈骗团伙通常会以婚介公司为衔接点,搜集大量单身男女的信息,摸清楚他们的年龄、性格、癖好、工资薪金等个人隐私,以便于行使诈骗。三是连环诈骗数额巨大。很多婚介公司向征婚者索要介绍费就达数百上
5、千元,征婚者提出的条件愈详细或者要求愈高婚介费就愈涨。犯罪分子一开始便会将受害人约到特定的茶楼或者饭店等娱乐休闲场所,与店主串通好将标价提升数倍,受害人碍于面子不得已承受这些“天价消费”。随后犯罪分子又会提出与受害人进行性行为,通过拍摄的裸照或者视频进一步威胁受害人,不断地索取钱财。7 二、婚恋诈骗犯罪的认定 (一)主观情感导致责任划分不明。婚恋诈骗犯罪涉及情感问题,当事人很有可能因为感情被欺骗而夸大行为人的侵犯事实,使得办案人员很难依据受害人的说辞而向犯罪分子追究一切责任。很多时候,男性受害人向女性犯罪分子主动要求并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
6、,被害人不应对结果发生负责。受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宁可被犯罪分子骗取大量的财物,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害怕的就是自己丑行暴露。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受害人的畏惧心理,在骗取了一定的财物后,犯罪分子又以种种借口与受害人分手,如果受害人不及时向警方报案,只会让犯罪团伙得逞。 (二)如何界定婚恋诈骗犯罪的主体、区分个人实施的和单位实施的婚恋诈骗犯罪。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在婚恋诈骗案中,若婚介公司满足《解释》中的“单位”性质,则以单位犯罪论处。但根据
7、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若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婚恋诈骗的,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均不属单位犯罪。因此应当综合分析婚介公司的目的及主要经营业务,如果该婚介公司以实施婚恋诈骗为主要活动,不再从事正当业务,应当认定为“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7。认定单位犯罪更加有效的方法是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去把握。具体而言,如果利用恋爱交往诈骗受害人财产的行为,是经过婚介公司所有员工讨论决定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并实施,利益归属于婚介公司的
8、,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若最后所得利益归婚介公司中的少部分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三)婚恋诈骗犯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竞合。在婚恋诈骗犯罪中,很多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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