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与b单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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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单位与B单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后,受益人是否有权追偿因司法扣押引起的货物损失?  【要点提示】  被保险人因涉案船舶被司法扣押而遭受货物损失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亦不采取必要措施去减少损失,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2003)沪海法商重字第2号(2004年6月25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1号(2005年5月12日)  【案情】  原告:A单位。  被告:B单位。  2000年5月26

2、日,案外人SinoTrade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S公司”)与案外人康地企业有限公司(ContinentalEnterprisesLimited,以下简称“康地公司”)签订鱼粉买卖合同,约定后者向前者购买700吨秘鲁鱼粉,每吨单价430美元,CIF上海,同年7月装船。同年5月29日、7月28日,康地公司将665吨秘鲁鱼粉以相同价格转卖给本案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武汉康地”),总价285950美元,CIF上海,结算方式为见单即付,8月30日前交货,康地公司承担货物到武汉的所有费用。武汉康地于2000年7月向康地公司支付了涉案货物的全部货

3、款,取得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秘鲁渔业工会集团股份公司(GRUPOSINDICATOPESQUERODELPERUS.A,以下简称“G公司”),收货人为武汉康地,通知人为康地公司,载货船舶为“五月皇后(MayQueen)”轮(以下简称“M”轮),运输起、讫港分别为秘鲁瓦乔(HUACHO)和中国上海,装载货物为665吨秘鲁鱼粉,运费预付,宝荣船务有限公司在秘鲁瓦乔代理“M”轮船长签发,租约并人本提单。  2000年6月22日,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江西人保”)就涉案665吨秘鲁鱼粉签发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S公司,保险金额为314545美元;

4、承保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和战争险。此后,S公司将该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康地公司。  2000年9月6日,装载涉案鱼粉的“M”轮,由于案外人提出的预防性扣留申请,被厄瓜多尔当地法庭下令禁止启航。2000年9月12日,山东中粮向s公司发出传真(后转给武汉康地)称:“M”轮一直在厄瓜多尔滞留,货物在船上未发生重大损坏及灭失,正协同有关方面与船东及其相关公司进行谈判,将采取各种可能措施使该船尽快到达卸货港。同年11月17日,该法庭同意“M”轮在扣留期间开往瓜亚基尔市的安全港口,卸下船载鱼粉并存放仓储。同年11

5、月20日,厄瓜多尔海关同业工会第一行政区经理办公室作出决议称:“M”轮上装载的鱼粉卸船后将一直存放在该码头直到从卸船最后一天起算的5天之内办理好转船至其目的地的海关手续为止。另据厄瓜多尔当地媒体报道,至2004年2月9日止,“M”轮一直滞留在厄瓜多尔港口。  由于货物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康地公司向江西人保提起另案索赔。后康地公司又将涉案保险合同转让给了武汉康地。武汉康地于200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江西人保赔偿全部货款损失。  江西人保辩称,武汉康地与康地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转让无效。涉案船舶因司法扣押而滞留厄瓜多尔港口,属保险合同的免

6、责范围。武汉康地及康地公司均未就货损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致使江西人保赔偿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江西人保可拒绝赔偿。  二审庭审时,武汉康地确认其和康地公司均未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武汉康地作为被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中已发生涉案“一切险”或“战争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江西人保据此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涉案船舶在厄瓜多尔被司法扣押,由此引起涉案航程无法完成,依据涉案保险单背面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的约定,因司法扣押引起的承保航程的

7、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即“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者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或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据此,江西人保亦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武汉康地的诉讼请求。武汉康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援用战争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来认定江西人保不负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战争险除外责任中的“航程丧失和挫折”应是指战争所引起的航程丧失和挫折,而涉案船舶的被扣押,其实质是由于船东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导致的司法扣押,并非因战争而产生的后果,不属于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且从该除

8、外责任条款的内容看,亦不能得出法院是“执政者、当权者或者其他武装集团”的结论。但原判认定事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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