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

ID:13563605

大小:4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2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_第1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_第2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_第3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_第4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范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海事 法院民事判决书(XX)沪海法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户部街15号。法定代表人陈树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39号2楼。负责人李荣荣。委托代理人杨小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律师。被告华夏货运有限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行政区西九龙填海区钦州街街西润发行政大楼2楼。法定代表人林晖,董事。委托代理人周琦,上

2、海市斯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书红,上海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与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10/10下简称北京华夏)、华夏货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华夏货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案,原告于XX年7月8日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77月14日本院立案后,依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华夏货运在法定期间间内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告华夏货运不服,向上海市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XX年5月17日本院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原告委托代理人

3、钱玉林,被被告北京华夏委托代理人杨杨小军,被告华夏货运委托托代理人周琦、于书红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2年10月,原告将一一批货物交付给两被告从上上海出运。被告为此签发了了以原告为托运人、编号SSHHX020904733的货代提单。因原告国际际贸易合同的买方一直没有有付款买单,原告仍持有上上述正本提单。但通过调查查,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提取取,且签发上述提单的上海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根本不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用提单,非法剥夺原告对货货物的控制权,已构成提单单欺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请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货物损失119,美元及及上述款项自起诉

4、之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计算产生的利息损失,并承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确认以违约为由要求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华夏辩称,原告没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北京华夏夏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关系,北京华夏在本案中没10/10没有责任,原告的诉请缺乏乏赖以存在的事实,对其起起诉应予驳回。被告华夏夏货运辩称,本案应适用美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运输法,记名提单不是物权权凭证,被告交付货物没有有错误,原告无权诉讼;原原告亦未提供被告无单放货货的证据,对其无单放货的的诉请不能支持。华夏货运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和主张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两被告发表了相应的质证证意见:1、

5、涉案提单原原件一式三份,编号为SHHHX02090473,,托运人为原告,提单抬头头为被告华夏货运,签单处处盖有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公司的印章和杨云的签名章章,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目的地为美国拉雷多港。。原告以此证明其与两被告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合同关系,北京华夏以此提提单在交通部报备,与承运运人构成共同违约行为。被被告北京华夏对该证据形式式无异议,但认为提单抬头头与签发人都与北京华夏无无关,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张。华夏货运对该证据真实实性无异议,并承认自己是是承运人,但认为该证据不不能证明其违约。2、涉涉案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票原件,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物的价值。两被告对证据形形式无异议,但

6、认为商业发发票系原告单方制作,报关关单中的内容也是原告单方方申报的,且无其他证据相相佐证,无法证明货物的真真实价值。3、北京华夏夏出具的包干费发票复印件10/10件,用以证明被告北京华夏夏收取了包干费,也是本案案承运人。两被告对该证据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为发票抬头人与本案无关,,有关提单号、船名、航次次均与本案不符。原告解释释称有关船名和提单号是涉涉案货代提单所对应的海运运提单内容。被告华夏货运运确认该证据所表明的海运运提单内容与涉案货代提单单所表明的是同一货物。被告北京华夏未提交任何何证据材料。被告华夏货货运为支持其观点提供了如如下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告北京华夏发表了相应质证证意见:1

7、、华夏货运法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书,用以以证明本案提单是华夏货运运授权杨云以上海华夏货运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华夏)名义签发的。原告告认为其并未同华夏货运发发生业务关系,上海华夏既既不合法,亦不存在,华夏夏货运授权杨云个人以不存存在的公司名义签单是非法法的。2、美国《193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和《联邦提单法》,用以证证明根据美国法律承运人可可将提单下的货物交付给不不可转让提单中记名的收货货人。原告认为该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