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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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内容简介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1]l。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人们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法律责任及无单放货保函的法律效力长期以来争执不下,甚至有人认为“无单放货几乎可以说是涉及理论与实务问题最多的‘变态’海运行为之一。”[2]弄清这个问题不仅对承运人、货主、港口还是船货代理、贸……一、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一)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承运人应依正本提单交货;1978年《汉堡规则》对提单的定义做了如下阐述:“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

2、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一方面提单是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确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便有义务完整无损地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的收货人。只要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的责任尚未完结,运输合同即未终止。另一方面,提单是物权凭证。有观点认为提单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占有提单与具有货物的所有权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提单的转让就表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持有人就是货物所有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4]。以上观点实际上曲解了“物权凭证”的含义,物权凭证的核心特征是不须任何正式让与或对债务人任何通知即可转

3、让,它只表彰货物占有权与货物所有权并无必然联系,权利渗透于凭证,由此产生了最具有商业重要性的只有向持有人交付才能清偿的原则[5],正如Rix法官所说:“Inmyjudgment,atrueownercannotintheabsenceofsomespecialarrangementobligeashipownertodeliverhisgoodstohimwithoutpresentinghisbilloflading.”[6]即真正货方也必须退回提单才能取货。(二)依正本提单交货构成了一项国际惯例:凭正本提单提货已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在航运实践中普遍

4、得到遵循。83年对外经贸部曾以通知的方式下发了文件,允许以副本提单出具保函提货,但是学界普遍认为它不属于政府的法规性文件,而是具有协调作用的规范性文件,且只能对国内船舶以及有关的专业部门发挥协调作用[7],凭正本提单放货作为一项国际惯例仍应遵守。二、无单放货行为的界定,典型样态原因及抗辩(一)无单放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已完成应以提单下的货物是否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而非物理意义上的交付,即承运人向提货人出具提货单这一行为为标准。而提货人在提货当中的行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并无影响。(二)目前无单放货主要形式及原因: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

5、外的第三人。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有关保函的问题将在后文详述。92、由于目前航海科技的发展,航速高的航程短,单据流转速度慢,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开始投入新的航次,而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而此时无单提货人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未持有正本提单:(1)在信用证条件下,单证不符,银行拒付,而单证尚未退给卖方,卖方未及时行使中途停运权。(2)收货人经济困难,无力向银行付款赎单。(3)收货人与承运人因长期业务往来,形成无需正本提单提货的惯例。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三)无单放货的抗辩:现实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情况颇为复杂,有时尽管有无单放货的事实出现,但因某些特定事由

6、的存在,可阻却其违法性。近年来,船东在诉讼中提出了种种抗辩无单放货责任的事由,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看法不一,争论激烈,现择几种典型的抗辩事由加以分析。1、提单持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曾有过争论,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无单放货诉讼时效仍为1年。2、货物交付地法律或港口习惯做法要求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8]。3、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原因未能得到提单,提货人如能证明它是提单受让人,且对正本提单去向做出满意解释,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提货人,但是一般应经公示催告程序后凭担保提货[9]。4、提单持有人明知承运人无单放货仍积极协助无单提货人提货或为无单提货人提

7、货提供其他便利条件或就提单项下的货物已与无单提货人或买方达成付款协议。这即是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理论。此外,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还提出一些较为流行的无单放货抗辩事由,但其能否成立值得探讨,笔者现举几例分析:1、承运人依提单记载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有观点认为此时承运人是正当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10]。但这其实有一个前提,即指示人指示时是提单的适法持有者,即使如此,承运人对善意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仍需负无单放货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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