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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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沪海法商初字第299号   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户部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9号2楼。 负责人李荣。   委托代理人杨小军,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货运有限

2、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填海区钦州街西润发行政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晖,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书红,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夏)、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货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XX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14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华夏货运在法定期间内对本院管辖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华

3、夏货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XX年5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钱玉林,被告北京华夏委托代理人杨小军,被告华夏货运委托代理人周琦、于书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10月,原告将一批货物交付给两被告从上海出运。被告为此签发了以原告为托运人、编号SHHX02090473的货代提单。因原告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一直没有付款买单,原告仍持有上述正本提单。但通过调查,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提取,且签发上述提单的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根本不

4、存在。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提单,非法剥夺原告对货物的控制权,已构成提单欺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19,098.18美元及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确认以违约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华夏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北京华夏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北京华夏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原告的诉请缺乏赖以存在的事实,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被告华夏货运辩称,本案应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记名提单不是物

5、权凭证,被告交付货物没有错误,原告无权诉讼;原告亦未提供被告无单放货的证据,对其无单放货的诉请不能支持。华夏货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和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两被告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1、涉案提单原件一式三份,编号为SHHX02090473,托运人为原告,提单抬头为被告华夏货运,签单处盖有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的印章和杨云的签名章,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目的地为美国拉雷多港。原告以此证明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北京华夏以此提单在交通部报备,与承运人构成共同违约行为。被告北京华

6、夏对该证据形式无异议,但认为提单抬头与签发人都与北京华夏无关,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华夏货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承认自己是承运人,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违约。   2、涉案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原件,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两被告对证据形式无异议,但认为商业发票系原告单方制作,报关单中的内容也是原告单方申报的,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   3、北京华夏出具的包干费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北京华夏收取了包干费,也是本案承运人。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抬头人与本案无关,有关提单号、船名、

7、航次均与本案不符。原告解释称有关船名和提单号是涉案货代提单所对应的海运提单内容。被告华夏货运确认该证据所表明的海运提单内容与涉案货代提单所表明的是同一货物。 被告北京华夏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华夏货运为支持其观点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北京华夏发表了相应质证意见:   1、华夏货运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书,用以证明本案提单是华夏货运授权杨云以上海华夏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夏)名义签发的。原告认为其并未同华夏货运发生业务关系,上海华夏既不合法,亦不存在,华夏货运授权杨云个人以不存在的公司名义签单是非法的。

8、  2、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联邦提单法》,用以证明根据美国法律承运人可将提单下的货物交付给不可转让提单中记名的收货人。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律。   3、本案提单背面条款,用以证明本案承运人的责任应根据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确定。原告认为本案系多式联运,其无法看到背面条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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