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误区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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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误区及应对  1、不签合同,才能避免承担相关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许多企业至今仍然存在这么一个错误认识,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但可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

2、甚至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即使员工诉诸法院,也会应缺少书面证据而无计可施。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仅应当改变不签劳动合同的这种观念,更应该树立建立劳动关系便立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种意识。因为,在新法实施后,不签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面临以下风险:  ①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②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

3、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作为一把双刃剑,它不单单只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若运用得当,对于企业,也能产生积极效应。  2、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再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再是“遥遥无期”,新法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

5、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  而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得不偿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适应新法,合理约定试用期,这样做,既达到考察员工的目的,同时又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3、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6、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是禁止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一些企业,由于自身规模有限,害怕员工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企业的利益,因此,为了避免损失,这些企业经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相关证件。  但是,这样做并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反而会使企业承担违反法律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该条

7、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因此,若企业想避免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向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而是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才能避免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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