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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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云县人民政府文件灌政发〔2005〕120号关于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人员公开聘用制、岗位聘任制、人事关系代理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根据《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99〕99号)和《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连人〔2002〕238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连云港市关于在市直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连人〔2002〕2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2、所称—6—合同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双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实行聘用制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将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等人事业务委托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人才中心)代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类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今后凡我县新进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并逐步向全员聘用制过渡。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合同聘用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新进人员应在单位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第五条聘用合同由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

3、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签订后,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核鉴证,到县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第六条聘用的初聘期为一年,正常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毕业生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内与单位签订《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聘合同》,试聘合同经县人才中心鉴证后生效,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6—第七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连人〔2002〕238号)等文件有关条款执行。第八条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的,可以续聘。续聘合同经鉴证

4、后到县人才中心办理续代理手续。第九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与聘用单位保留任何关系,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办理流动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进入企业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第三章人事代理第十条县人才中心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聘用单位与县人才中心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将所聘人员相关人事业务委托代理。第十一条人事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二)代办档案工资调整手续;(三)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四)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调转手续;—6—(五)代办

5、职称(资格)考试、评审的有关手续。其他人事业务由聘用单位或受聘人根据需要委托代理。第十二条人事代理期间的有关规定:(一)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由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关系自行终止,其本人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15日内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县人才中心办理变更人事代理关系或调转手续;(二)聘用单位形成的需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每年汇总一次,由聘用单位及时转入县人才中心归档,县人才中心应及时对材料进行整理,保证档案的使用方便;(三)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需查阅档案或出具相关证明时,可持介绍信到县人才中心办理。第四章有关待遇第十三条聘用单位按照国家有

6、关规定结合受聘人员所在岗位和工作实绩等确定其工资待遇。第十四条受聘人员聘期内享受同岗人员相同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聘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与其他同岗人员相同的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第十五条受聘人员聘期内,在继续教育—6—和培训等方面与单位其他同岗人员享受同等的待遇。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的,单位应按同岗人员一样奖励。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和人事代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

7、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书面申请仲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新进行政附属编制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照上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6—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八月十八日主题词:人事制度改革规定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

8、单位。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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