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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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十九世纪的西方法律思想时代主题的转变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十九世纪:革命→治理法律思想的转变古典自然法已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开始受到批驳,其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西方法律思想走上了多元发展的道路。十九世纪西方最主要的法学思潮: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以奥斯汀为代表的早期分析实证法学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主义法学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边沁的生平与著作功利主义的法律观立法原则和司法改革民法和刑法思想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思想家,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

2、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边沁所处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

3、。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规范强化说”、“教育改造说”、“满足复仇说”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一、边沁的生平与著作(一)生平1748年2月,边沁出生在伦敦。他自幼体弱,多愁善感,天资早慧,少年老成,12岁即进入牛津大学王后学院学习法律,1763年大学毕业后又进入林肯律师学院继续深造。1764年边沁重访牛津时,发现了普利斯特利的小册子《政府论》,从中获得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后来成为其功利主义思想核心的原则。边沁终生未婚,从1782年起一直担任伦敦大学教

4、授,1832年以84岁高龄而得享天年,在半个世纪的执教生涯中笔耕不辍,著作等身,生前发表部分作品,死后仍有大量遗著被陆续整理出版。(二)著作边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1776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0年)、《司法证据原理》(1827年)、《宪法法典》(1830年)等。边沁的遗稿甚多,有关的发掘整理工作延续至今,1945年英国还编辑出版了《被定义的法理学的界限》(1782年完成)。二、功利主义的法律观(一)思想渊源:功利主义原则边沁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的两个最高主宰,也是决定行为的动力,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人无不

5、以快乐作为生活目的和道德标准,凡能求得快乐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简言之,功利主义就是“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既是衡量善与恶、区分是与非的标准,也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区分法律好坏的尺度。边沁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二)法律的解释者和评论者的区分解释者的任务是向我们了说明他所认识的法律是什么;评论者的任务则是向我们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因此前者的任务主要是叙述或探讨事实;而后者的任务则是探讨理由。解释者在他的范围内所涉及的思维活动只是了解、记忆和判断;而评论者则由于他所评论的事

6、情有时牵涉到那些喜欢与不喜欢的感情问题,所以要和感情打交道。法律是什么,在不同的国家中有差别而且差别很大;然而,法律应该是什么,在所有的国家中却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因此,解释者永远是这个或那个特定的国家的公民;而评论者则是。或者应当是一个世界公民。一个解释者要说明的是,立法者和他手下的法官已经做了什么;而评论者则建议说,立法者将来应当做些什么。→区分: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三)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的概念边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它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公民反抗这一命令就要受到制裁。2、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主权者

7、的命令;(2)这种命令是针对所有人发的;(3)这种命令是人们的行为准则;(4)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如果不执行这种命令就会受到制裁。(四)法律的分类边沁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他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非强制法、命令法和处罚法、普通法和地方法、国际法和国内法、成文法和习惯法、现行法和废止法、基本法和具体法。三、立法原则和司法改革(一)立法原则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即“为最大多数人增进最大的幸福”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的惟一目的。此外,保护私有财产权也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是前一原则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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