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承保、理赔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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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关于承保、理赔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从保险人改进承保、理赔服务的视角李祝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引言—新《保险法》承载着众望——改善承保服务,终结理赔难新闻报道标题保险法修订草案八项规定终结“理赔难”(人民日报)呵护投保人新保险法剑指理赔难(第一财经)贯彻新保险法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中国保险报)新保险法剑指理赔难明确合同成立时间效力(城市快报)理赔难?不怕,有新保险法(惠州日报)新保险法两月实践:投保人终翻身(东方早报)一、对新保险法立法目的的再认识——消除思想误区思想的误区:新《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矫枉过正;增加保险人成本,增加保险纠纷,不利于行

2、业健康发展,最终也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一、对新保险法立法目的的再认识——消除思想误区以不可抗辩条款为例:有人认为,引入后可能产生的影响(1)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增加不可抗辩原则作为国际惯例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会相应地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2)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何追究责任找不到法律依据(3)加大了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的核保难度核保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进一步显现,核保环节需适当收紧入口。一、对新保险法立法目的的再认识——消除思想误区台湾保险法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产生的影响:(1)不好的方面:不实告知明显增加死差益变为死差损部分

3、产品价格有一定提高,但绝大多数费率未变曾经有调整免体检额度的呼声,但未能如愿生存调查率有所增加,但业务员反弹很大,效果不佳。(2)好的方面:保险公司核保更加谨慎,理赔纠纷明显减少。保险公司建立了行业信息共享系统,所有公司都要上传客户投保以及理赔的信息。1994年建立起全民保健系统,医疗信息的透明增强了甄别保险欺诈的能力。一、对新保险法立法目的的再认识——消除思想误区新《保险法》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对新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改进承保、理赔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规范经营管理,改善行业形象,增强民众对保险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等各方当事人和谐

4、共赢,使保险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二、《保险法》关于承保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5、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法》关于承保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科学设置风险问询表公司在设计投保书的询问事项时,应根据保险标的状况、投保的险种、具体保障范围、与该险种有重大直接影响的重要事实,科学设计投保单和告知事项,引导客户投保时如实告知。改进投保单的设计,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将如实告知的必要性、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在投保单上单独列明,提醒客户关注和重视,避免侥幸心理,引导客户重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询问事项要具体,不能含糊不清,对于投保险种的承保风险而言,更有针对性。避免针对不同的险种均使用同一种投保单,询问内容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针对性的问题。二、《保险法》关于承保新规定的理解

6、与适用2、加强销售人员、代理人、体检医师的管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时,投保人往往提出投保时其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保险营销员,但营销员未在投保单予以注明且口头承诺可以正常投保。在原保险法框架下,保险公司往往在投保单中约定“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承诺或解释均无效”,从而否认营销员的口头行为效力。但新保险法实施后,上述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情形,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法》关于承保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第十七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7、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保险法》关于承保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投保单上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目前在销售产品提供投保单时,一般并不附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实施后,则需要在单证制定、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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