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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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就我院来讲在2005共受理民事案件551件,其中离婚案件198件,占全年总民事案件数的36%。可以这么讲基层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每受理事3起案件其中就在1起是离婚案件,且根据我省的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化分离婚管辖的标的额来看,约

2、有99%的离婚在基层法院。由此可以看出,细致清楚的掌握离婚案件中的管辖规定是各基层法院的重要任务。这就好比一个刑事庭的法官可以对危害国家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不太了解,但对盗窃和抢劫这样的常见罪、多发罪不仅要了解,而且要细致,对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更要熟知又熟,细之又细。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受理率最高的案件,掌握了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就掌握了40%的民事案件管辖。性价比可见很高。  对于离婚案件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的相关条款不是很多,但是有一些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

3、对其条款的理解都不一致,使得许多相同的案件却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现笔者就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的认识与理解。  一、对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民诉法》对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很简单,是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也与其它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一致,即《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4、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住所的理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二是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与经常居住地容易混淆的一个规定是《民诉意见》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可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后半句说的是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5、,又无经常地且迁出已经超过的由其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居住地并不是居住连续超过一年以上的经常地只是迁出已经超过一年的现居住地。  二、对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例外的就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诉法》第23条规定有四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6、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本条的(1)(2)两项应注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而其它的诉讼如债权债务关系、侵权纠纷就不适用这一条。与(3)(4)项相关的规定是《民诉意见》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

7、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民诉意见》第二十三条(3)(4)项是指被告一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此时是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被告一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其人身受到了一定的强制,且被告的财产和纠纷所在地一般也不在被监禁的地方,由原告的居住地管辖,有利于保护原告行使诉权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民诉法》第八条是指当事人双方都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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