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ID:10564421

大小:75.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07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_第1页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_第2页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_第3页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_第4页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次司法解释后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意义深远。为方便各地人民法院理解和准确适用该司法解……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    (一)我国企业的破

2、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极少,企业破产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对人们的认识观念有很强的冲击作用。比如当时全国首例破产案件沈阳爆破器材厂的破产几乎就是全国尽人皆知,被媒体广泛报道。一直到90年代,在引入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企业破产才正式成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从1989年到1993年的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153件。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

3、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决策。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政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会有一些国有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因资源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8578件

4、。最近几年,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0000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部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对企业兼并、破产核销规模的扩大,将有更多的企业需要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据国家经贸委透露,我国在2002年因破产需要核销呆坏帐的规模是800亿,比5年前翻了一番。仅从数量上看,我国破产案件的数量并不算多。一些周边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的破产案件数每年也达到上万件。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自然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5、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还债,与我国不同,其他国家的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的破产,据统计,美国在2001年受理破产案件130万件,其中95%为自然人。而我国全部是法人企业破产,而且其中国有企业的数目占有很大比重。    (二)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现状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破产财产变现,合理分配破产财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等工作,具有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时间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企业破产案件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的区别,审理难度大。当前,各地人民法院切实提高了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6、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人民法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较好地完成了破产案件的审理任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主要是:  1.专业性的破产法官缺乏。我国目前在法院中设立专业破产审判庭的还不多,具有专业素质的破产案件审理法官还很少,基

7、本上没有做到长期、有序地开展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培训,这在人的因素上制约了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质量。在国外,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上是专业法官,被称作破产法官,与审理普通民事诉讼的法官存在职业上的划分,这一点我国绝大多数法院还做不到。  2.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没有建立。破产清算是一项职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负责清算的人员具备法律知识和清算知识,还应当有丰富的清算经验。在国外,清算人是和律师、会计师一样必须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可以从前两者中经考试产生,清算人具有职业精神,也按劳取酬,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8、进行裁决,清算工作由清算人完成。而我国的破产清算组是从各单位、部门中挑选出来,不是职业清算人,甚至不熟悉法律和清算知识,对清算后果也承担不了法律责任,破产清算工作基本上依靠法院来完成。这就需要法院在破产清算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目前,有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