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财险承保理理赔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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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与财险承保理理赔简析小榄营业部第32期早会2009.09.15《保险法》修订历史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23新保险法修改三大重点监管投资保险保护被保人利益强化对保险公司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确了保险利益时点和

2、范围(承保、理赔)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条件(条款开发)明确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理赔)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理赔)明确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条款开发、理赔)明确了催交保险费的效力(承保)明确了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明确了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解除合同/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费退还义务(承保)规范保险经营方面修订点引入了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承保)规定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承保)规定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销售)加重保险人说明义务(销售)限制保险格式条款的部分内容(条款开发)进一

3、步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理赔)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法律后果(承保、理赔)明确了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权的后果(理赔、法律)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保护第三人利益,理赔)保护被保险人/第三人利益方面修订点不可抗辩规则(新增)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4、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明知故犯两年后不得解除合同新《保险法》与财产保险理赔一、明确保险利益时点和范围不要求投保人与标的有保险利益,而且合同有效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出不予承保、或者拒赔的处理出险时有可保利益二、明确保险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条件保险人同意承

5、保,保险合同成立立即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严格承保及时审查,业务员和代理人不得擅自承诺同意,附加条件才发生效力;电话营销方式有待调整核保期间出险明确赔偿应附加条件三、明确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客户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未报案拒赔处理无效;对于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该自觉提高敏感度和关注程度未及

6、时报案不得拒赔不确定部分损失不赔四、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财产险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扩大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索赔时效期间索赔诉讼时效2年可能扩大五、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要求一次性通知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及时核定责任,复杂情况30天内,另有约定除外;达成赔偿协议10天内赔付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说明拒赔理由四是未及时履行相关

7、义务规定了罚则除保险金还要支付其他损失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60天不能确定赔偿金额要求预付规定理赔时效一次性通知说明理由拒赔六、完善了保险条款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争议先通常解释有利客户原则七、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免赔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8、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加重客户责任或者损害客户依法权利的条款无效(新增)业务员和代理人严格履行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的义务;注重产品开发和条款设计审查;免除责任条款单独做成单证,并让投保人签字确认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否则无效八、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客户未如实告知或有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往往涉及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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