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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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犯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我国新《刑法》实施后的第一起环境犯罪案------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环境法案例一山西省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投产于1995年,年实际生产能力为2000吨,其含有挥发酚等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到附近一个壕坑内。后因坑内废水超量存放决口,流入一条自然沟内,这条自然沟与引黄干渠仅有一个闸门分隔。1997年10月14日,厂长杨军武安排工人修理闸门时,提起闸门,使造纸废水进入引黄干渠,废水随后通过引黄干渠流入樊村水库,致使41万立方米饮用水体污染,北城供水中断供水3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万元。基本案情:案发后,运城地区环保局于1997

2、年10月27日向山西省环保局作了报告。随后当地环保部门通过取证,初步认定这起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已触犯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因而在对该厂罚款129万元的同时,于1997年11月13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1997年11月14日运城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杨军武刑事拘留;12月4日,经运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因为涉及《刑法》第338条关于“有毒物质”的界定,国家环保总局应运城市公安局的要求,于1998年4月9日复函该局,认定挥发酚属于“有毒物质”。审理结果1998年8月20日,运城市检察院向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运城市人民法院于9

3、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因触犯《刑法》第338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令天马纸厂赔偿经济损失358815元。至此,全国第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初步审理结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本案中,天马纸厂厂长杨军武符合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分析如下:一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特征。本罪主体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司法实践中,本罪主体主要是那些能够产生危险废物并足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那些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直接相关人员。据此,杨军武作

4、为天马纸厂厂长,是处置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直接责任人,符合刑法对主体特征的规定。案例分析二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特征。构成本罪必须是出于过失,否则不能以本罪论。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其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天马造纸厂是应取缔的企业,而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理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危害,而其打开闸门让污水泄入饮用水体,足以说明其放任饮用水遭受污染结果发生的心态。三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这里的管理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5、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标准、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标准。本案中,天马纸厂是属于《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在1996年9月30日前取缔的企业,其大量废水排入饮用水体,又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四是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6、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天马纸厂环境犯罪案的启示:天马纸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判决,标志着我国环保法制工作走上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并重的轨道,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环保部门,一是在遇到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检测技术、移送有关证据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二是针对在天马纸厂案审判过程中暴露出基层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全面取证,致使一些有力证据灭失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环境执法制度建设和人员执法培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环境法案例二鱼塘承包人诉红星化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红星化肥厂通

7、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基本案情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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