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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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C、该

2、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

3、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

4、元。问:该环保部门的处罚是否恰当?请简要说明。答:该环保部门仅对酒厂的拒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是不足的。该厂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影响渔业、农业生产的行为,也应进行处罚。此外,该环保部门的单项处罚偏轻,考虑到已经多次催促、宣传,以及酒厂长期排污并拒不申报的严重情节,应给予较重罚款。该环保部门重视宣传教育是正确的,但宣传教育不能代替必要的行政处罚,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4、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体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乏力。居民纷纷用湿毛巾捂鼻口躲避。上午,群众认

5、为是位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的,出现围攻情况,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当日下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入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因该厂在工业街东北2公里处,东北风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问:(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答:(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

6、赔偿责任。因为居民受损结果已出现,且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该损失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在这里,环境民事侵权关系仅存在于农药厂和居民之间,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电镀厂的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5、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0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相应的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发现,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

7、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问:(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答:(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由于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的。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作为偷盗者是次因,此行为虽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外,在其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并不能免除水泥厂对甲的赔偿,

8、具体赔偿多少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的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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