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

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

ID:36785029

大小:245.79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15

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_第1页
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_第2页
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_第3页
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_第4页
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_第5页
资源描述:

《谈小额钱债法庭的设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談小額錢債法庭的設立*黃顯輝1.設立小額錢債法庭的必要性在健全的法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良好社會秩序有賴完備法律制度及其確切執行,從而令個人事業或社會建設都可以有序達成,因為法律一方面保護國家社會的公益,另一方面保護個人的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等等法益。因此,倘若個人合法權益被侵犯,而又未能透過協商獲得損害賠償,則受害人最終需訴諸法院,透過法律解決有關紛爭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事實上,法律是一門頗為複雜的專業和學問,當事人如無法律知識普遍都需要委託律師去處理一般法律事務,而訴諸法庭的興訟手續往往十分繁瑣而使當事人更需要律

2、師的協助。由此產生另一個問題,就是倘若所爭訟的案件屬“小額錢債”,則有關的法律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用可能比追討的金額還要大。因此,很多人被迫放棄透過法律途徑進行小額錢債的申索,最終使其受侵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彌補。這毋庸置疑是大家期望構成的健全法治社會中的一個值得憂慮的瑕疵。因此,在“小額錢債”糾紛方面,設立一個不僅無需律師代理當事人(申索人或被申索人,即原告或被告)而且律師不可代表當事人(以避免原告無律師代表而被告聘請律師代理答辯出庭,又或相反情況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的小額錢債申索訴訟制度,而有關訴訟程序簡便、

3、靈活使普羅大眾可親身參與其中且訴訟費用合理,應是消除上述瑕疵的一個有效機制。2.何謂“小額錢債”?在界定“小額錢債”這個因人而異的概念之前,有需要同大家介紹“錢債”這個名詞。法律意義上的“債”與日常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它不僅指借貸關係所衍生的債,還指某人須向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按《民法典》的規定:“債為法律上之拘束,使一人須對他人作出一項給付”,《民法典》還指出“給付不以具金錢價值為必要,但應符合債權人受法律保護之某種利益”。因此,如果債務人須對債權人作出的給付具金錢價值,則有關債務可稱為“錢債”。“債”是如何

4、發生呢?按《民法典》的規定,債的淵源共有五種:(1)合同;(2)單方法律行為;(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民事責任(即侵權行為所引致的損害賠償責*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任)。或許大家會覺得這些法律名詞很枯燥乏味,所以我不打算在此作詳細討論。但是,值得強調的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承擔的債的產生原因並不局限於合同(例如買賣、僱傭、租賃、樓宇管理等等),亦可能是準合同(例如上述的單方法律行為、無因管理),還有可能是違法行為,正如上文提及侵權行為(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違反交通條例者撞毀他人的車輛或財物,又或甚至令

5、他人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除上文所指的五種債的普遍、獨立的發生原因外,還有其他特殊法律關係所產生的債,例如因親屬關係而發生的扶養費、共有財產的共有人作為共有財產管理人須對違反管理規則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等等。因此,我們首先需要清楚引起金錢糾紛的債的性質或起因,從而判斷是否任何事實所發生的債均可以或必須由小額錢債法庭管轄。倘屬否定的情況,則須定出哪些種類錢債的糾紛(即社會日常生活最普遍發生而又可以簡便、靈活程序解決者,例如:金錢借貸的債務、服務費、財物損毀、已售貨物、消費者提出的各類申索等等)受該法庭管轄。

6、至於“小額”的多少或數量,這是一個因時空而異的不確定概念。例如某一項金額,對於工商業發達的國家公民而言,可能是他們日常消費的一次微不足道的開支,但對於落後貧窮社會的人民而言,卻可能是他們全年家庭開支的總數。此外,某一筆款額,即使在同一社會中衡量,但由於通脹或通縮而很可能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價值。例如香港小額錢債審裁處在1976年最初成立時,最高申索額只有港幣3,000元,到1988年調整為港幣15,000元,最後在1999年當局將該上限提高至港幣50,000元。如果大家認為港澳兩地日常生活水平接近,那麼香港的最新上限

7、額是值得澳門當局參考的。3.澳門現行制度下解決“小額錢債”糾紛的法律手段及其相關問題誠然,澳門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已定出了一套簡易訴訟程序制度,當事人似乎可方便地透過這種程序申索小額錢債。當然,根據一些特別訴訟程序,尤其是勞工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有關勞工或受害人可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附帶地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而無需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為之,又或甚至法官在法定情況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職權裁定給受害人之彌補(即法官無需應利害關係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而主動裁定補償)。在進一步探討上述問題之前,本人認為有

8、需要介紹就民事方面的澳門現行簡易訴訟程序的特點如下:—案件利益值不超過初級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即澳門幣50,000元(按現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有關規定,在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50,000元);—鑑於提起平常上訴的其中一個要件在於案件的利益值高於作出上訴所針對裁判的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所以原則上不可對簡易訴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