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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5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日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日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參考便覽公務員申報投資事宜目的本參考便覽向議員簡報檢討現行公務員申報投資制度的結果。背景2.在本委員會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日的會議上,我們告知議員,正檢討公務員申報投資的制度。我們現已完成檢討。本文件載列檢討結果。政策3.公務員隊伍廉潔奉公,對維持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至為重要。當局堅決承諾公務員隊伍恪守高尚操守及行為。貫徹這項承諾,公務員事務規則、規例和申報投資制度訂有清晰指引,規管公務員操守及制裁違規行為。4.規管每名公務員行為其中的原則包括︰(a)公務員不可讓本身的私人利益凌駕
2、於公職之上,而任何使人有理由懷疑他有上述行為的情況,都必須避免;(b)公務員不可以權謀私;(c)若某公務員因其職務使人有理由懷疑他可從中取得敏感的資料,該公務員不可從事與此職務相關的任何私人財務交易;以及(d)公務員不可從事可能與政府利益有衝突的任何職業/業務,也不可作出可能使政府聲名受損的行為。上述原則已載列在有關的公務員事務規則內。公務員如違反這些規則,會被紀律處分;如情況嚴重,更會被革職(下文第6段)。第一頁防範利益衝突5.現行個別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和通告訂有特別的規則和指引,規定每名公務員須避免把自己置於其公職與私人利益(不論金錢
3、上或其他利益)發生衝突(或可視為有衝突)的情況。這些規則和指引涵蓋的事項包括︰申報投資;接受利益;欠債;無力償債;使用官方資料;擔任外間工作;離職後受僱等。此外,所任職位可取得敏感資料的公務員,更須定期申報私人投資(下文第7至10段)。有關的規例和通告一覽表載於附件。制裁6.我們訂有要求公務員守正不阿的清晰標準(上文第4段);指引公務員如何防範利益衝突情況並廣為傳閱的規則(上文第5段),以及多年來不斷更新的申報/呈報詳細規定(下文第8至10段)。此外,我們還訂有公務員都清楚了解的制裁措施。不遵守有關的規則和申報/呈報規定屬違紀行為,違紀
4、人員可能因此而被革職或迫令退休。公務員如以權謀私(例如利用公職取得敏感資料謀取個人利益),可遭受刑事檢控。視乎案情而定,有關人員可能遭當局根據普通法控以公職行為不當罪名,如涉及索取或收受利益,則可能被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申報投資制度7.政府在公務員申報私人投資方面的現行政策,是致力在下列兩方面取得合理平衡為準則,即一方面要保障公務員私人投資和私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公務員不偏不倚和向公眾交代的原則。須注意的是,現行申報制度是構成上文各段所述範圍較廣制度的一環,其目的是讓當局易於發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並能盡早採取適當的防範和管理措施
5、。該制度根據公務員自願披露資料的原則制定,並訂有紀律制裁措施,懲處違紀人員。8.現行有關申報私人投資的制度有以下主要特點︰(a)須定期作出申報的職位分為兩層。第I層共有27個主要職位,包括可取得高度敏感資料的局長級最高層公務員職位。第II層職位包括所有首長級職位和局長/部門首長指定為有較多機會引致利益衝突情況的職位。目前,第II層職位約有3100個;第二頁(b)第I層和第II層人員分別須每年及每兩年一次申報其所有投資。在每年或每兩年一次申報期間,他們如有任何相當於或超過20萬元或三個月薪金(以較少者為準)的投資交易,均須在七天內呈報;(
6、c)所有第I層和第II層人員均須申報其配偶的職業;(d)第I層人員更須每年登記其投資及權益。登記冊供市民索閱;以及(e)並非擔任指定職位的人員,毋須定期申報投資。不過,所有公務員均有責任避免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並於有需要時申報個別的投資。9.除上述申報規定外,各局/部門可根據本身的具體情況和運作需要,訂定補充申報規定,供員工遵守。這些規定具有等同《公務員事務規例》的約束力。目前,有29個局/部門已制定附加的申報指引,涉及的局/部門職位超過52000個。這些附加指引包括︰規定公務員須申報某些指定行業的投資交易(不論數額或有關人員是否擔任第
7、I層或第II層職位);如配偶/親屬任職的公司與有關局/部門有公務往來,須申報其工作;須更頻密地申報投資;以及某些職系人員在受聘時須申報投資。有些局/部門亦會就指定的行業或業務範圍訂定投資限制。10.如發現實質或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基於運作需要和有足夠法理依據,管理層可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可要求有關人員放棄有關投資、停止購入或出售有關投資,或把有關投資交由他人全權託管。檢討11.現行的申報投資制度上次是在一九九八年九月進行修訂,因而加入了一些改善措施。在最近一次檢討中,我們得出的結論是,現行制度大致運作良好。然而,我們發現有些地方可予
8、改善,以助進一步加強現有申報安排的效用。這些改善建議包括:(a)邀請各局局長審慎檢討指定職位的情況,並根據運作需要和出現利益衝突的機會大小,於有需要時建議指定其他高級職位為第I層職位(上文第8段),這些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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