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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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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乃重要通函謹請立即處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閣下如對本通函內容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閣下如已將名下之威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VEEKO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威高國際控股有
2、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73)須予披露交易:收購中國物業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目錄頁次釋義...............................................................1董事會函件...................................................3附錄-一般資料.....................................................6釋義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收購事項」指根據該協議擬進
3、行有關收購該物業之事項「該協議」指汕頭華南迪高與汕頭預發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五日就收購事項而訂立之協議(經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之協議所補充)「該銀行」指泰國盤谷銀行(大眾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董事會」指董事會「本公司」指威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其為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其已發行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董事」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後可行日期」指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即刊發本通函前可查證本通函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可行日期「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
4、區及台灣「該物業」指兩幢工業大樓,即位於中國汕頭市龍湖區「預發工業城」第一幢及第二幢「購買價」指汕頭華南迪高根據該協議應支付之購買價人民幣22,000,000元(相等於約24,400,000港元)「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之證券及期貨條例1釋義「汕頭預發」指汕頭經濟特區預發實業有限公司「汕頭華南迪高」指汕頭華南迪高時裝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中國成立之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平方米」指平方米「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美元」指美國法定貨幣美元於本通函內,僅就說明用途,以人民幣及美元計值之款額已分別按1.
5、00港元兌人民幣0.9005元及1.00美元兌7.7906港元之兌換率換算為港元。就此採用之兌換率(倘適用)僅供說明用途,並不構成任何款額已經或可能曾按該等或任何其他匯率或兩者兌換。2董事會函件VEEKO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威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73)執行董事:註冊辦事處:鄭鐘文先生(主席)CricketSquare林玉森女士HutchinsDriveP.O.Box2681獨立非執行董事:GrandCayman鄭宗豪先生KY1-1111楊威德先生CaymanIslands楊永基先生
6、香港主要營業地址:香港新界葵涌大連排道192-200號偉倫中心二期十樓敬啟者:須予披露交易:收購中國物業緒言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五日,本公司於中國成立之全資附屬公司汕頭華南迪高與汕頭預發訂立協議(經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之協議所補充)以收購該物業,代價為人民幣22,000,000元(相等於約24,400,000港元)。由於收購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少於25%,根據上市規則,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本通函旨在向閣下提供有關該協議之進一步詳情及本集團之其他資料。3董事會函件該協議日期:二零零八年四月五日(經下文所載之相同訂約方於二零零八年四
7、月七日訂立之協議所補充)訂約方:汕頭預發(作為賣方),主要從事加工生產服裝及皮革製品汕頭華南迪高(作為買方)保證人(代表賣方),汕頭預發之法定代表人主要事項:兩幢工業大樓,即位於中國汕頭市龍湖區「預發工業城」第一幢及第二幢,總建築面積約為18,888平方米。該物業已抵押予該銀行,以獲授2,000,000美元(相等於約15,600,000港元)。購買價:人民幣22,000,000元(相等於約24,400,000港元)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汕頭預發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及保證人乃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獨立第三方。本公司於收購事
8、項前十二個月內並無與汕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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