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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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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第二节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第三节汉代刑事立法第四节汉代民事立法第五节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本章重点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法原则;汉代的司法制度本章难点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第一节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
2、想的影响,在政治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剥削。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教化为德,德为
3、阳,刑罚为杀,刑为阴。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董仲舒从“天道”和“人性”两个方面有力证实了为政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德主刑辅”的内容。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
4、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国家法律。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第二节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九章律》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除了继承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篇,这是一部维护皇帝尊严和
5、权威的礼制的专门法律。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沈命法》。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二、法律形式1、律杜预曾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是法律中的主要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2、令它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
6、布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高于“律”。杜周说:“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3、科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4、比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第三节汉代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1、刑事责任年龄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5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8年)诏:“自今以来,诸年八
7、十以上,非诬告杀人伤人,它皆勿坐。”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对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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