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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第六讲、汉代法律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六讲、汉朝法律制度一、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一)汉初法律指导思想——无为而治1、思想源流——黄老之学2、主要内容(1)无为而治(2)重德轻刑3、主要影响(二)武帝时期法律指导思想——“独尊儒术”1、思想源流——董仲舒的新儒学2、主要内容(1)三纲五常(2)德主刑辅(3)司法时令说3、主要影响——法律儒家化二、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主要立法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皆除去秦法,吏民皆按按堵如故。——《汉书·高帝纪》2、一代大法——《九章律》(1)制定背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汉
2、书·刑法志》(2)主要内容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3、《傍章律》——18篇“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汉书·叔孙通传》4、越宫律——27篇5、朝律——6篇(二)主要法律形式1、律——基本法典,如九章律、酎金律等2、令——皇帝诏令3、比——典型案例4、其它——《春秋》经及法律解释著作三、主要刑法制度及刑制改革(一)主要罪名1、大逆无道祝诅上罪、左道罪、漏泄省中语罪、上僭罪祝诅上罪漏泄省中语2、不孝罪3、不敬罪4、选举不实罪(二)刑制改革1、刑制改革前的主要刑罚(1)死刑族刑、腰斩、枭首、
3、弃市腰斩弃市(2)肉刑笞黥劓宫剕刑刑(3)徒刑城旦春鬼薪白粲司寇等(4)罚金刑2、刑制改革的动因公元前167年缇萦上书3、刑制改革的主要措施(1)文帝的改革措施①黥——髡钳城旦②劓——笞三百③斩左趾——笞五百④斩右趾——弃市结果:残酷肉刑被废,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2)景帝的改革措施①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②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③刑具改革和行刑方法4、刑制改革的意义四、法律儒家化(一)肇因——秦专任法治,二世而亡的教训(二)思想背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三)儒家化的表现:1、老
4、幼犯罪减免刑罚2、亲亲相隐3、贵族官僚有罪先请4、春秋决狱案例1: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贪酒而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告儿子殴父的罪名不应被认定论刑。案例2: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年)时,明帝的弟弟广陵王刘荆犯重罪,明帝为此特派燕侯樊儵(音树)前往当地审理。审理完毕后,樊儵指控广陵王刘荆是犯谋反罪,奏请处以死刑。
5、明帝亲自接见樊儵,大怒,说:“你们因为广陵王是我弟弟的缘故,而想要处死刑,要是我儿子,你们还敢如此上奏吗!”樊儵跪下仰起头说:“天下是高帝传下的天下,不是陛下的天下。《春秋》的原则是。‘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所以周公杀了造反的弟弟,季友毒死了犯上的哥哥。经典上因此褒奖他们的做法。我们因为广陵王是先帝特意嘱托陛下照顾的弟弟,陛下怀有圣心,特加恻隐,所以才敢上奏。如果是陛下的儿子犯这样的罪,我们就要直接处死了。”汉明帝叹息良久,最后批准了死刑判决。(1)概念:以春秋经及其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6、2)原则:原心定罪,本其事而原其志。5、秋冬行刑6、录囚7、疑狱谳报五、行政制度(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1、中央:三公九卿;新的三公制;尚书与尚书台2地方:西汉前期,郡县与封国并存;东汉末期,州(长官为州牧)、郡、县三级制(二)官吏管理制度的变化1、选官制度:察举(孝廉、贤良方正、孝悌力田、明经、明法等)征召2、考课制度:上计3、退休制度:70岁致仕六、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廷尉,是最高的司法机关和最高的专职司法官;参与司法活动的其他机关:丞相、御史大夫、尚书等2、地方:郡;县。行政长官兼
7、理司法。(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1、汉代的起诉叫“告劾”;2、逮捕和羁押;“鞫狱”和“断狱”;“传复”;“读鞫”和“乞鞫”3、“奏谳”;“录囚”(三)监察制度的发展中央:御史府地方:司隶校尉;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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